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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有人说,有限公司没规定这一点呀,外国人能否作有限公司的股东?这就又有争议了。
  这里涉及的主要是外国人,自然人、法人,作中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时,能否不按照三资企业去有优惠待遇?我觉得当然可以,不能因三资企业法的存在就把公司法封闭为只对中国人适用。民商法,尤其是商法,其适用主体既应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也应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
  但是,合伙企业怎么办?也未写明能否适用于外国人,两个外国人与一个中国人搞一个合伙企业,可以吗?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兴办三资企业。但是,按照公司法,只要求占股份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这是否意味着占股份半数以下的发起人可以是在境外有住所呢?入世以后,一个外国人是否可以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成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而不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呢?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能设立三资企业,而不能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述问题。目前,合同法已经解决了国民待遇问题,那么,是否可以让外国人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方面与中国人享受完全同样的待遇呢?
  合伙企业法在起草中,曾经允许外国人作为合伙人在中国办企业。目前,中国一般只允许自然人作为合伙人,那么,如果外国银行团来中国经营,属于公司还是合伙?因为银行团属于合伙。由于害怕国有企业成立合伙形成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国务院反对法人作为合伙人。现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都没有规定法人不可以作为合伙人,合伙人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可以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是否可以与中国人成立合伙?按民营企业标准,外国人是否可以在中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是,如何真正实现国民待遇?如何执行无限责任?如何确定其信用?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2. 主体立法和行为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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