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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江平


【全文】
  民商法作为私法的存在,拥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主体是基础,行为是主体和权利之间的桥梁,权利是私法的核心,责任是保障。
  同时,还有四大机制:平等竞争机制、自由竞争机制、公平竞争机制和信用机制。其中,平等竞争是基础,自由竞争是动力,公平竞争保障竞争秩序,信用机制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升华。企业在四个机制中居于中心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四大机制应该得到完善:平等竞争要求有国民待遇,自由竞争要求减少政府干预,公平竞争要求加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信用机制则要求实行信息公开。
  1. 如何把握企业领域内的国民待遇问题。
  现在有三资企业法,是给外国人开的渠道。除此之外,国内企业立法是否允许外国人作股东呢?对此,学者与实际部门的见解差别很大。
  有这么一个案子,一家外国公司与我国公司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到外经贸部申请,以获得外资企业的待遇,因为外资企业法只允许有限公司,而外经贸部后来又许可了允许采用股份公司。该公司据此向外经贸部申请获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但未被批准。
  于是,争议出现了,有人认为公司没成立。因为外资企业须经批准,在没被批准的情况 下,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有人认为按<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已成立。后来,法院判决未成立。
  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外国法人、自然人能否在中国发起成立公司?
  工商部门的同志都认为不行,因为还没见过外国人不按三资企业法而按公司法来投资,他们觉得外国人只能按三资企业法投资;公司法、合伙法只适用于中国人。我辩论说: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少于五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法人的住所乃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有少于半数住所不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作发起人,这些法人当然是外国法人,所以,外国法人可作发起人是法律承认的呀,更不用说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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