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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法理念的现代意义

中国自然法理念的现代意义


江山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
  自然法或人际同构法即诱导人类整体与自然和谐一体之法。她是超然在人与自然之上又运行其中的规范体系。与传统的人身法、契约法及经济法不同,她不满足人与人之社会关系的单一基础,而是着力推动人与人之外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互助、自足、和谐。也与传统的人身法、契约法及经济法不同,她之为规范和秩序的思想体系,是从两个领域开端的。其一,人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科学技术成就的强烈诱惑,致使科技活动成为近代以来的主要社会活动,于是一系列关及科技的行为、主体、职能、价值、性质、管理、认证等,成为了法律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并进而引出了生态、生物工程、人工智能、信息传播、外层宇宙空间、自然资源等一系列危及自然秩序的法律问题。其二,一种先验的哲学思考,即哲学家对宇宙真必然的灵感、直觉、顿悟也常能导出一种自然法的思想体系。这种思考一般无需有人类大规模科技行为实践的前提,在较古的时空之前,就提出关及人与自然和谐及秩序化的指导思想,它不仅对今人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我们的后代还是有指导意义,故她是一种相对永恒的思想体系。这种思考开始的时代是中国的春秋和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以前。惟苏格拉底以后,这一伟大的思想在西方未能畅扬开来,终导致了现代科技、工业的西方社会面对自然、面对自我所产生的困顿、危机。
  中国则不然。中国的确没有发展起现代西方的物质文明,然自《周易》以来,中经老、庄、《中庸》、孟子、《吕氏春秋》、三玄、张载、二程、朱子、王阳明、王夫之、熊子真、马浮等一历史长列的真觉赋出,这种古老的、先验的、不断开新的哲学思考(自然秩序的一体性)一直为中国学问、文化所继承。其中虽有积极与消极的分野,然其指向总是同一: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
  那么,中国这种古老的自然法理念是如何具有现代意义的呢?
   二
  自然法的两种来路,实已导出了东西文化的差异。中国文化是以智的自觉,通过神会、贯通直达宇宙本体,并以此来指导人生和人类行为。所以中国人从来就认为,与自然和谐、在自足的过程中遵守自然秩序,不只是自然的本性,也是人的本性。人之所以这样行为,不是被迫如此,而是本应如此,必然如此。与其先破坏秩序、平衡再寻找秩序,不如与秩序共进,与自然互助,与世界整体一齐自足。
  与之相比较,西方的文化与文明则带有明显的冲动性、盲动性和短视的特征。近代在与神的权威的抗争中又明显地偏颇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一味满足人之物质欲望与其感官的享乐,而视自然、周遭环境为奴役之物,为聚敛财富而不惜巨大的牺牲,且求今日醉酒,无论明日忧愁。
  确实,西方的文化,大功利的科技和工业行为是现代西方文明的重要成就,中国人没有理由不羡慕、不企望得到这文明的成就。然而,这一文化出格的严重性,也是我们应当会知的,并且它已由西方人自身的反省而略备端绪。
  本世纪初,正当相对论、孟德尔定律、量子论等重大科学成就响彻世界的时候,第一个异常声音也从欧洲散发到了世界各地。激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悲剧,奥·施宾格勒--一位德国的中学教员出版了一部注定是名著的书:《西方的没落》。他断言,20世纪是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繁荣的文明跌落的开始。事实上,第一个敲响西方工业文明丧钟的人并不是施宾格勒,而是他的同乡卡尔·马克思。不过马克思是从历史逻辑出发,而施宾格勒则是从文化文明的历史事实来结论的。
  19世纪以来的德国人,确乎是出尽了风头的欧洲人。《西方的没落》出版不到5年,又一位德国人A·施韦兹在1923年也出版了一本书:《文化与伦理学》。这本书出版的次数、语种及影响不亚于《西方的没落》。作者写道:欧洲的文化危机开始于19世纪中叶,对此,哲学负有特殊的责任。欧洲哲学脱离社会现实的精神生活,不能为人们指明正确的途径。那些孜孜不倦地致力于形成文化的包罗万象观点的工作者,在19世纪中叶哲学破产之后变为退休者……创造性精神离开了它。它成为对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成就进行分类和为未来的世界观收集资料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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