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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美两国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的争论

近年来日美两国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的争论


寺田浩明  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部教授


【全文】
  前言
  在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关于清代地方官针对人民就“户婚田土细事”提起诉讼而进行的审理(即史料上所谓的“听讼” ),东京大学法学部名誉教授滋贺秀三将其性质定义为“调解的一种”。这一观点在日本学术界早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1993年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历史学家黄宗智(Philip.C.C.Huang)教授对滋贺教授的观点展开了明确的批评,提出了清代听讼属于“依法分清是非曲直,保护正当权利拥有者的审判” (即与西欧近代的审判本质上一样)这一新说***Philip.C.C.Huang,“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lm of Qing Civil Justice”,Modern China,19-3,1993.“Codified Law and Magistrial Adjudication in the Qing”,Bernhardt and Huang ed,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在上述论文基础上,近年他又出版了Philip.C.C.Huang,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笔者针对这一新的观点于1995年发表了“清代民事司法论中的‘调解’与‘审判’——评黄宗智教授的近作”这一批评性论文,在指出黄教授新说的意义和问题点之同时,也尝试着就两位教授观点相互间的关系进行了整理剖析***载中国史学会《中国史学》第五卷,177-217页,1995年10月。**。不过,当时的分析梳理是非常不充分的。到1996年,日美两国学者以上述分歧作为主要议题之一,在日本召开了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会上黄教授与滋贺教授进行了面对面的直接争论,笔者也针对两位教授之所说向会议提交了一份长篇论文***1996年9月21日至23日于日本镰仓市召开的这一国际学术研讨会题为“后期帝制中国的法,社会,文化——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对话”(Law,Society,and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A Dialogue between American and Japanese Scholars)。
  关于这次会议的一般情况,可参见笔者与会议主题同名的介绍性论文(载《中国图书》1997年1号)。黄教授向会议提交是他上列近著的草稿,滋贺教授提交的论文则发表于中国社会文化学会《中国——社会与文化》第13号,1998年。
  笔者向会议提交的论文经修改后,以“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为题发表于东北大学法学部《法学》61卷5号,1997年12月。此外,该论文的中文翻译已收入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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