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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下)

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下)


包万超


【全文】
  (二)晚清维新变法(1898)
  中国的宪政移植运动发韧于维新变法,***王世杰、钱端升认为以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变更异于普通法律论,“则中国在日俄之战(光绪30年,1904)以前,尚无真正的立宪运动可言。”参见《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页343。王、钱二人混淆了“宪政”与“宪政运动”的意义,从近50年公布的《戊戌奏稿》和有关变法内参材料来看,当时康有为等人和光绪皇帝都直接以“君主立宪”为变法目标。**文化抵抗也自此揭开了“民族主义”的旗号,并打上了意识形态的烙印。
  康有为在光绪24年(1898)戊戌五六月陆续进呈的《日本变制考》中,说明了他的变法主张:
  购船置械,可谓之变器,不可谓之变事。设邮局,开矿务,可谓之变事,未可谓之变政。改官制,废选举(科举制度),可谓之变政,未可谓之变法。日本改定国宪,变法之全体也。***康有为:《日本变政考》卷七,卷六。转引自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页219。**在康氏看来,制定宪法,行民选议院才算变法,可以“以摄百千万亿臣民之心智”,人民不会与朝廷疏离,而会竭尽心智能力,使政举法行,国家可长治久安而不会乱亡。***同前注59引书,页220。**康氏以近代西方国家实施民主与立宪政府来说明人类进步的成功例子,并指出议院在立宪中的至关重要性:
  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康有为:“请定立宪法开国会折”,翦伯赞等(编):《戊戌变法》,第二册,页236。**康氏接着指出君主专制的基本缺点:
  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盖千百万之人,胜于数人者,自然之数矣。……(立宪政府)时势所趋,民风所动,大波翻澜,回易大地,深可畏也。***康有为:“进呈法国革命记序”,翦伯赞等(编):《戊戌变法》,第三册,页8、9。**
  总而言之,康有为在戊戌那年所作的各种改革建议中,以君主立宪之议最关紧要。***学界大致赞同这观点。如Cheng-fu  Lung,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Social  Thought,p.314,指康有为主张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改革家;汤志钧,《戊戌变法人物传稿》(第一册),页15,描述变法运动为一种资产阶级要求的民权运动;黄彰建,《戊戌变法史研究》;萧公权,《近代中国与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异议者见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他认为,政治改革的最终结果是激烈的,但改变的过程必须缓慢平和。在实现全民共知的“太平世”之前,中国必须经过君主立宪的过渡时期。在《日本变制考跋》中,康建议“我朝变法,但操监于日本,一切已足”。康氏也明白“升平世”的君方立宪与“据乱世”的绝对王政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必须作若干之说明与预备。
  由于宪法之定,出于公天下之民,以人民之福利为重,则“通国上下之官皆为民事而设,而“事有今昔之不同,常变之各别,而官也因之有异”,此与中国过去专制政体之设官分职,欲家天下,防闲人民,而制定《律例》及《会典》,其立法精神是迥然不同的。***康有为:《日本变政考》,卷六,故宫博物院(藏):稿本。**
  显然,宪政有着与专政大异其趣的精神与文化。至此康有为遇到了一个难题:中国没有宪政的实践,但有没有宪政的精神呢?若有,为什么产生不出宪政?若没有,是否意味着文化上也跟着全盘西化?康氏陷入了二难选择:若主张有,必须冒大不韪,推翻千年之定识,重新解释儒教;若主张无,有伤民族自尊,等于宣布“文化自杀”,并根本上动摇儒教作为清政府的立国基础,这不但皇帝不同意,官吏不同意,也肯定招致士人阶层的普遍反感,最后可能是天下共诛康氏本人。两害取其轻,他选择了第一种方式:西方国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来实现民主政府,而在中国仅有这样的理论存在。***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1898年1月29日),前注61引书,页199。**中国在民主实施上落后于西方,不是因为孔子的学说有缺点,而只是他的许多门徒误解了他。***康有为:“论语注序”,《南海康先生文钞》(上海,1916),第八册,页2。**这就是康氏《新学伪经考》(1891)和《孔子改制考》(1896)要说明的问题!
  康有为不但认为儒教有宪政的理论(如《孔子改制考》说尧舜为民主、为人道之极至),而且已经深入到操作层面上的“阶段论”,他在《论语注》中写道:“春秋之义,有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而每一世都有他相应的政治制度:绝对王政适于据乱世,君主立宪适于升平世,共和制度适于太平当。当人类从较低的社会层次发展到高层次,政府的形式也要相应改变。在《论语》中,孔子有言:“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传统的理解是大夫不能控制政府,百姓不议论政治。康氏批评此屡见的“不”字乃系误植,误植之人盖不明孔子的真正意思,因此必须删去。康氏改正正文后说:
  一统之君主专制,百世希不失。盖由乱世而至升平,则君主或为民主矣……“政在大夫”,盖君主立宪。……君主不负责,故大夫任其政。大同天下为公,则政由国民公议,盖太耳制,有随之极页。***康有为《论语注》(北京:1917),卷一六,转引自前注51引书,页73。**又如,康氏评论孟子所说“民为贵”时有云:
  此孟子立民主之制,太平法也……公平所归乃举为民主,如英、法制总统然……近于大同之世。***康有为《孟子微》(上海:1908),页10。**
  经这么一解释,儒教本来就有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思想了,并明示了二者的更迭和渐进过程。康有为于是主张设制度局以定宪法,并以孔子自称为素王,孔子亦主张改制,为其变法立宪确立了经典依据。就这样,通过对儒教本土资源的重新挖掘,宪政理论大可自给自足,移植西方宪政而不必同时引进西学,难怪梁启超称呼康有为系“孔教之马丁·路德也”。 ***梁启超:《南海康先生传》,页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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