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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使命(一)

  最后一个,我谈一下律师和司法改革,我在多次与律师界的朋友聚会时我都会提一个观点,我觉得律师是司法制度的直接当事人,是与司法制度关系最密切的一个职业,从将来的趋势来看,律师也是将来司法改革潜在的最大的受益者,这是与律师职业的特点有关的。在与司法制度关系上,律师这个职业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使权力的被动性和消极性,二是行使权力的依赖性。也就是说,律师的行为想要产生法律后果,必须依赖一个完善的司法保障。中国的律师创造了很多的“奇迹”,比如一些著名的律师能在中国公检法流水作业的司法环境中取得辩护成功。记得美国全美律师协会的一个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律师作无罪辩护能够成功是世界是最难的辩护,就像是在攀登珠穆朗玛峰。面对一个充满了偏见和预断的公检法,他能辩护成功,需要多大的能力。我去过英国,英国的律师辩护相对要容易多了,只要制造合理怀疑就足以使陪审团相信无罪。英国的无罪辩护率1997年官方统计数字是40%左右,因为这个国家的裁判者基本上是中立的,它的体制能保障裁判者不偏向国家或个人。而中国的法院则是彻底倾向国家,没有中立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天平的一端倒向个人谈何容易!从目前司法改革来看,与律师有关的角色有这样几个:一是对警察权的控制。我们发现,民事诉讼还比较好办,没有官方的利益介入,能够在大体上摆平天平,但在刑事诉讼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由于公检法一体作业,律师在调查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一个第三方的介入。每年全国律协的刑事辩护年会,我都切身感受到律师是在开“诉苦大会”,这是一种无可奈何。为什么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保障?为什么取保候审时不理?为什么变更强制拒绝请求被驳回?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只有赤裸裸的追究和被追究的行政关系,而不是诉讼的形式,诉讼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我们的法院尽管不中立,但连介入也不介入。第二,与律师有关的司法改革是检察机关的改革,检察机关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再不改革的话,就难以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具体说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尽管在中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地位已暴露出一定的矛盾,最大的矛盾是它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与当事人的角色发生内在的冲突,而我们的检察官往往愿意充当充满偏见的当事人,而不愿充当中立的法律监督者,因为作为法律监督者是很难有具体的办案指标的,法律监督得最好也没有人会认为他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法律监督的角色名存实亡。只要有法律监督的角色存在一天,就甭想有控辩双方控辩场面的出现。因为监督者以国家利益的维护者自居,在他眼中,律师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他自认为自己的道德具有优越感,在道德上就高人一等,最近的司法改革中,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律师,法官改了法袍,检察官也改了服装,谁来关心律师服装的修改?我们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发现,检察官和律师的服装都是一样的,要么都穿西服,要么都戴假发。这是从表面上看检察官与律师应具有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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