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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使命(一)

  第三个问题,我谈一下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问题,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是近几年中暴露的问题较多,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我们的律师法中有几个条文,还有刑法中的几个条文,是非常令人遗憾的地方,在刚刚过去的一期《中国律师》杂志有两篇文章呼吁取消刑法306条,这是唯一一条以律师为犯罪主体的条文,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其中据说可以分离出三个独立的罪名。这一规定的问题是:第一,既然这些行为是可恶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是否只有律师才是唯一的主体呢?在司法实践中其他人有没有犯罪的可能性呢?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甚至普通的社会公民都有可能毁灭、隐匿、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既然都有可能,而且警察、检察官实施这种行为其危害性不知道要强多少倍,为什么只追究律师?于是有人就呼吁,不废除这一条也可以,但大家都要成为主体,使这一条文的主体成为一般主体。这只能说明立法者对律师的歧视和防备的心理。另外,根据律师法2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接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辩护和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尤其是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这个规定的后半部分意味着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律师带有法官的味道,也就是说,律师在给当事人代理时有义务先做一个裁判,看看委托人是否隐瞒了事实。在西方任何国家的律师法中是找不出类似条款的。律师的拒绝代理和辩护就好像出租车司机拒载一样,从世界来看,是一种非常大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而我们现在的法律援助给律师增加了这样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说明给律师提出了一个要求,即律师有义务要求他的委托人说实话。于是我就想到《律师暂行条例》中有一条规定,委托人必须向律师如实陈述,没有如实陈述的,律师可拒绝辩护。这一条修改后即是律师法29条第2款,只是稍微好听了一点,实际上还是要求律师对事实问题加以关注。我个人认为,律师绝对不能做事实裁判。有位学者说,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应当维护制度的尊严,应当维护法律尊严。我们突然发现对律师提出了这么多的要求,律师要事先有个裁判活动,看一看当事人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述是否真实,于是有人会问,律师是什么?难道律师想把自己变成法官吗?并不是律师想把自己变成法官,而是立法者要求律师把自己变成法官,这说明我们的法典在改革中有一定的不彻底性,律师的官方的色彩没有彻底摆脱。下一条关于律师的职业秘密保护问题则暴露得更充分。我们知道,目前在证人作让问题上,西方与中国最大的差别之一就是西方有大量的证人的特权,其中一个就是职业秘密特权,律师是其中一个。由于律师、牧师等特殊的社会职业维护着社会的人道、文明和尊严,各国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就了解的职业秘密拒绝作证,律师就是其中一个。我们现在的律师法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特定当事人的隐私。对于这一条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从来没有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当事人的隐私是指公布后对当事人十分不利的当事人的秘密。但是,一个人如果有新的犯罪,公布后可能受到追究时,是不是属于当事人的隐私?最近几年来,以司法调研中暴露的情况来看,少数地方的警察让律师来提供其在职业中当事人犯罪的新的情况。记得某市的司法局曾在年终时向全市的律师发一个表格,要让他们揭露在一年中了解的犯罪动态和新的动态,这说明要求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摇身一变,成为控方证人,成为第二公诉人,这种局面是与律师的性质、使命背道而弛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可以说很多,但我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应是独立,律师的独立是律师的生命。首先律师应该独立于法官,独立于法院,不管法院如何裁判,律师只要陈述当事人有利的方面就行了;其次律师独立于追诉一方,不管是警察或检察官,律师绝对不可以摇身一变,成为第二公诉人,否则,律师存在的价值殆尽;最后,律师独立于委托人。我个人认为,律师独立于被告人可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独立性很强一些,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独立性可能要弱一点,为什么要强调独立性呢?主要考虑到律师的身份不是为个人谋权利,律师的介入是律师在国家和个人之间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来介入,以相对客观中立的立场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独立于委托人有利于他发挥独立的角色,让律师和他的委托人完全倒在一起,恐怕连律师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有问题了。律师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有一个底线,即律师禁止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体现了法治原则,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所以考虑到律师这样一个性质和使命,决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要比任何其他诉讼和非讼业务中体现出其维护正义、维护人权的使命,原因在于当国家和个人的矛盾达到一定的激化产生刑事诉讼情况下,律师的介入使这种冲突有了一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国家的刑罚权,国家对人的追究有了一个社会力量的过滤,它使得个人的权利有了一个更大的可以保障的机会,它在中间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桥梁设计、中介作用,而且考虑到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复杂,法律的技术理性越来越强,个人单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个人的权利是绝对不可想象的。我发现,当一些著名的律师被追究的时候,在法庭上哽咽地说不出话来,律师出了事还要找律师,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我记得在开一次律师权益会时,有一个著名的律师说,当他的律师事务所跟人打官司时,是不会用本所的律师来作为代理人的,而会请另外一个律所的律师作代理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所以律师不仅是为不懂法律的人服务,甚至当律师本人陷入困境时,他需要其他律师。因为律师具有重大的特性,即中立性,对案件无涉性、对利益无关性,由于这些特性,他就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谅解,也容易得到执法机关相对的同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律师没有实现独立,尤其是律师法和刑法典还有不符合律师性质和使命的一些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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