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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一)

  其次,消费者在利用电子付款方式时,亦可能发生虽然有钱,但是却因为断线、厂商拒收或是其他的原因,而无法在一定时间、地区完成特定金额交易的困扰。事实上,此种风险已经在消费者利用信用卡或为金融转帐时,就已一再发生。而在网路世界中,更有可能发生。最后,消费者在从事电子付款时,还可能面临另一个挑战,那就是所有的付款资讯,可能未经消费者的同意,就被收集或是透露与第三人知悉,甚至被冒用或是为其他不利消费者利益的使用,反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电子付款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问题。例如,新的电子付款工具与制度可能被利用为犯罪工具,作为洗钱、逃税、或虽进行网路赌博之用,其中以网路赌博所生的付款问题已经逐渐凸显出来。而由于各国对电子付款工具现在并未加以规范,因此亦不需要有保存交易记录、报告或确认客户身份等义务,反而有可能产生规范的死角。为此,已有部分国家计划将防治洗钱的各种要求适用于网路电子付款制度,以弥补此种漏洞。此外,新的电子付款工具本身亦可能成为犯罪的目标,例如仿造、变造、诈欺等传统的犯罪行为,亦可能会以电子付款工具为目标。  
  对于以上的各种问题,由于网路特殊的跨国性交易特性,因此除需要业者的自律规范之外,更可能需要透过一致的政府间行动加以规范与监督,例如限制发行电子付款工具业者的资格,使其能为各国有关银行或金融的相关法规所规范。虽然目前国际间有关电子付款制度仍在草创期,但是相关国际组织已积极的针对此等问题加以研究,随着国际间相关措施的采行,也必然会影响我国金融与网路商务业者。我国目前虽已积极推动数位签名法的立法与银行法的修正,但是若要因应电子付款制度的发展趋势,尚可能还要就银行网路安全与如何因应国外电子付款工具加以周密的研究。  
  (二)电子商务之契约问题  
  网路商业之发展,不但涉及税赋与付款,更与契约问题攸关。虽然各国均承认契约自由原则,但是面对目前各国并不统一的契约法规定,究竟应如何面对无国界、且样态复杂的网路电子商务交易,乃不免有所争议。  
  为避免各国法规歧异所可能引发的争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于一九九六年三月所召开的第二十九次会议中,通过了“电子商务模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对网际网路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订定国际契约之模范法。由于该法之制定目的乃在于解决困扰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也就是“书面”(第六条)、“签名”(第七条)与“原本”(第八条)与资讯之证据力(第九条)等重要的问题,并提供电子资料讯息(data  message)与纸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虽然该模范法并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但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此,于该模范法公布后,已经获得国际间的肯定,美国总统柯林顿更在“全球电子商务架构”说帖中,就明白的加以支持,并建议各国应以该模范法为原则,就电子契约、电子文件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本法律问题,建立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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