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由于网路电子商务与各种硬体或软体的标准,甚至传输安全的标准攸关,而且网路电子商务不但与电信基础建设的良窳相关,更和传输的内容关系密切(例如色情资讯的传输就引发各国的非难),因此网路电子商务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但包含了吾人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法律问题,还涵盖了许多现实生活中所无法发生的其他法律问题。因此,以下,本文特别就与网路电子商务关系较为密切,且在现实世界中较少出现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至于国内较特殊的法律问题,例如消保法、公平法等问题,以及争议更大的审判权与管辖权问题,则置于最后,以使读者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肆、国际间电子商务发展所共通的法律问题
根据目前之网路发展之情况,以及电子商务未来发展之契机观察,网际网路电子商业所可能面临之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包含一切现实世界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不过若加以分析整体,则可将各国发展网路商务所共同面临之重要法律问题归纳为下列类型:
一、租税之课征问题
随着网路商业的快速发展与网路交易金额的急速增加,有关是否可对网路交易(包括商品与服务)课税的问题,乃成为税源短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注意目标。由于网路商业活动目前仍属免税,因此各国政府可否对目前仍属于免税的网路商业行为课以营业税或关税,乃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许多利用网路提供服务或是进行商品买卖的交易相对人而言,课税必将加重其成本,进而减低其竞争力。但是真正的问题重心,却在于若欲对网际网路商业活动课税,则应由哪一个政府课征,以及是否会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
而在地方财政逐渐恶化的情况下,美国全国州长协会(The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首先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各州对于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或是邮购方式购买之商品,订定单一的税率课征销售税(sales tax),但是对于连接网际网路的接续费与每月的月费,则建议不予以课税。对于此种问题,考虑到美国厂商目前在网路电子商务方面之优势地位,并担心其他国家会加入此种增加税收的行列,美国柯林顿总统已宣布支持网路电子交易免税,并宣布将积极在国际间推动网路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此外,美国国会亦提出“网际网路租税自由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7,ITFA),建议对网路商业所生的可能租税问题暂时冻结六年。
目前,美国已经在经纪合作发展组织(OECD)推动此事,并主张不应对网路商务交易课征新税,纵使课税亦应符合现行国际租税的原则,并避免双重课税等问题。此外,柯林顿总统亦在其所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架构”(A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说帖中,对任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赋之课征提出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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