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网路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
虽然网路电了商务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厂商规模大小有别,类型各异,因此厂商所可能选择的电子商务型态与方式亦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厂商可能仅计划将网站作为文宣广告之用,而有些厂商则可能欲将网站作为提供商品资讯或贩售商品之用,更有些厂商可能打算利用网路作为另类的行销管道,进而建立互动式的网站。
由于网站的设立目的与功能之不同,就目前网际网路的商业性利用方式观察,厂商利用网路进行电子商务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厂商自行在网路上架设网站,网路使用人使用浏览器不但可以查询资讯、下载资料,更可与设站的厂商进行商业性的互动行为,例如加入会员、线上交易或者进行线上转帐等行为。对于此种网站,为增加其网站的可见度,就可能必须增加上网的人数。而其可能的方法,包括取一个易记易懂的网址名称,或是利用超连结(hyperlink)建立与其他网站的连结,或是将自己的网站建立成网路资源中心,或者利用讯框(framing)技术,使自己的网站边框随时显现在消费者的电脑银幕之中。如果这两种方法都不可行,除可以主动向各种搜寻引擎如蕃薯藤或雅虎(Yahoo!)登记外,还可以利用网路程式语言HTML的特殊指令,例如标帜(meta)的特色,使自己的网站能够出现再搜寻引擎的搜寻结果之中,而增加曝光度。而这些动作,不论是超连结、讯框或是增加标帜,都有可能面临各种智慧财产权或不公平竞争的挑战。除此之外,凡是在网路上设立网站的厂商,都不可避免的面临其他的法律问题,例如管辖权、交易安全与消费者保护等问题,值得有意自行设站的业者注意。
另一种类型,就是厂商不自行设立网站,而是向网路服务提供人(ISP)或是其他已经在网际网路上建立网站的厂商承租硬碟空间后架设网站。例如国内Acer Mall,Hinet或是美国的AOL(American On Llne美国线上)与Compuserve等公司就有提供此等服务。此时,如果是承租硬碟空间的厂商就必须根据与网路服务提供人所订定的契约履行,使得契约的问题相对的重要。另一方面,从使向ISP承租空间的业者在架设网站时,仍不免会面临自行架设网站业者相同的问题,也就是智慧财产权、不公平竞争、网页设计权益归属,以及其他网路相关的法律问题,诸如管辖权、准据法等。而此等提供空间的业者,甚至包括ISP是否应对承租其空间厂商的违法行为负责,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惟不论采用何种类型,凡是透过网路的连线,网路使用人都可以浏览网站,并根据网路的互动程度,或是另行购买或是进而直接选购或下载所欲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而在此种过程中,首先涉及网路使用人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站间是否可以订定契约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是否可以透过网路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文书”与“签名”,以及此等当事人与签名是否确实等问题。此外,亦牵涉到网路电子商务环境中普遍采用的定型化契约(称为click-wrap或web-wrap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而消费者在上线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则可以用信用卡、电子现金或是挂在客户的帐上(例如微软网路Microsoft Network即采此方式)付款。此时,则会发生付软转帐的安全问题。而在厂商交货时,亦会因为属于有形商品或是无形的服务,而有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发生可否对此等交易行为课税的问题。更值得注意的是,则是对于无形商品的线上交易行为,国外(特别是美国)已经有将其与有形商品区别的趋势,特别是美国统一商法(UCC)第二篇的修正,打算将网路上广为采用的授权(licensing)机制与传统的买卖相互区别,从新建立网路世界的法律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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