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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电子窃盗法引介与评析(一)

  在经过了一番激烈的争辩后,国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通过了一部分大规模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其中第五百十二条及第五百十三条便是为了符合TRIPS协定第十要有关保护表演人、制作人或传播机构对抗不法盗录或重制(即一般通称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而增设。第五百十二条在原有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第十一章--“声音录制与音乐录影”(sound  recordings  and  music  videos),并于新增的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任何未经授权将现场音乐表演的音像予以附著(fixation)、重制、公开播送、散布或进行散布之要约(offer  to  distribute)、出售或为出售之要约之行为均视为不法侵权,权利人得依著作权法第五百零二至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全处置及其他适当的民事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实际损害actual  damages或是法定损害statutory  damages、诉讼及律师费用等。而且权利人的这项民事救济权并不以在美国境内所进行的非法盗录(或附著)为限。  
  除此之外,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五百十三条也在美国法典第十八编中增加了一个第二千三百十九条之A,明定不法盗录、重制或出售现场表演的行为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美金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累犯则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同额罚金。与第二千三百十九条相同的是,本条也是以“意图并以获取商业利益或个人财务所得”作为构成本条所定罪刑的主观要件,亦且当事人(著作权人)也显然没有自诉之权,而须经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来行使刑事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州的现行法规和司法判例在此前已经对不法盗录的行为科处近似或者不同程度的民、刑事责任。而国会在制定这项联邦反盗录条款时更特别在其立法理由(legislative  history)中指明,本条的用意是在补充(supplement)这些既有的法令判决,而不是完全取而代之(preempt)。因此著作权人对从事不法盗录的行为人及其代理人得向联邦及州分别提起民事与刑事救济。不过这些条款在涉及到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保障言论自由的问题时(例如“合理使用”(fair  use)便是),则无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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