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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一)

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一)


谢铭洋 陈晓慧


【全文】
  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多元媒体法)(一)
  谢铭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陈晓慧(德国慕尼黑大学法院博士生)  
  壹、前言  
  在鉴于资讯技术与通讯技术之快速发展,为了能对于随之而兴起的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给予一个健全的法规环境,以确保其在发展上能符合市场经济之原则,德国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通过“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规环境法”(Gesetz  zur  Regelung  der  Rahmenbedingungen  für  Informations-und  Kommunikations  dienste,简称“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LuKDG,该法亦被称之为“多元媒体法”Multimediagesetz)《由于这是全世界第一部对于网路应用与服务所为之成文规范,引起许多国家之重视,对于我国未来网路相关规范之建立,亦具有相当重要之参考价值,本文一方面除对于其规范之内容与特色加以介绍与说明外,另一方面对于其立法之背景亦加以探讨,使国人对该法有深入而正确之认识。  
  贰、立法背景  
  德国政府早在一九八九年就由联邦内阁通过“资讯技术之未来网领”(Zukunftkonzept  Informationstechnik),对于资讯社会对未来发展之重要性加以研究,嗣后更配合欧盟与国际之发展,对于资讯社会之建立积极进行多项研究、评估与法规制定工作,并将资讯社会之形成以及相关法规环境之建立当成是当前最重要之工作之一。其后欧洲执委会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所发表之“经济发展、竞争力与就业”自皮书,一九九四年七月提出之“欧洲迈向资讯社会之路:行动计划”,以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于布鲁赛尔召开之七国部长级会议(G7-Ministerkonferenz),对于德国资讯社会相关规范之形成,均有重要之影响。一九九五年三月德国于联邦总理府下设一“研究、技术与改革咨询委员会”(Rat  für  Forschung,Technologie  und  Innovation),以“资讯社会”(Informationsgesellschaft)为主题,广邀产官学之代表进行研究,并与一九九五年五月设置三个工作小组,其中“法规环境”组(Rechtliche  Rahmenbedingungen)即负责建立资讯社会所需要之法规环境之研究。该咨询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提出一份“资讯社会--机会、改革与挑战”(Informationsgesellschaft-Chancen,Innovationen  und  Herausforderungen)之检讨与建议报告,其中法规环境组即明确说明该组之目的在于排除迈向  资讯社会之障碍,并创造一个有竞争力之环境,其除表达法律政策面应有之基本态度外,并在媒介秩序规范(Medienordnungsrecht)、智慧财产权之保护、资料保护,以及资讯技术之安全性等方面,提出若干重要之原则性建议,对于德国资讯社会相关规范之建立,具有关键性之影响力。  
  嗣后德国联邦经济部以该报告为基础,并汇集国内各种社会团体之意见,以及参考其他主要工业国家之做法,于一九九六年二月进一步提出“资讯二000:德国迈向资讯社会之路”(Info2000:Deutschlands  Weg  in  die  Informationsgesellschaft)之报告。该报告认为德国应调整相关之法规环境,以配合资讯技术之发展,因此其建议联邦政府一方面应积极推动电信市场之自由化,制定新的电信法,以开放电信市场,另一方面则就新兴之资讯相关服务,应创设明确而一致之法规环境,以除去提供服务之业者在竞争上之不利因素,并增进共在国际上之竞争力,并建议联邦政府应就资料保护法及相关之规定加以修改,强化个人资料之保护,以符合资讯社会之需要,同时联邦政府亦应确实检讨资讯社会对于各种重要权益之影响,例如对于智慧财产权与工作权之保护,对于消费者与青少年之保护等,另外就数位签章在交易上之运用以及资讯技术之安全性亦应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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