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一九九六年
商标法修正之背景因素
本次
商标法作正,实肇因于国内外经济情势的变动所引致之变革的要求,在此国内外双重压力之背景下,日本政府乃不得不着手进行法律的修正,期能因应国际发展、满足国内要求。以下,针对此等国内外要求改革的背景因素作一概要的分析。
一、国际性的商标法制整合之趋势
从乌拉圭回合将智慧财产权亦纳入谈判的对象一事,吾人亦可窥知,智慧财产权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趋重要。实际上,因为各国智慧财产法制的不同而产生国际性的贸易冲突,进而影响到商品与服务的自由流通之情形,时有所闻。为了避免此等不必要的冲突之发生,以促进自由贸易的进行、增进各国人民之福祉,根本的解决方法之一乃是整合各国的智慧财产法制。就商标制度而言,自一八八三年起即有巴黎公约企图整合各国商标保护制度;最近之成果乃是在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的主导下,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起历经五年的讨论,终于在一九九四年十月由六十八个国家所签署的“
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条约主要系基于“便利商标使用者”之观点,谋求简化、统一各国相关之商标申请、注册手续,促使该等手续进行能更简单、迅速,使得商标保护制度能更具有“实效”性及“时效”性,进而促进商品及服务的自由流通。为加入本条约并履践条约所定之义务。日本政府除有必要依其规定与精神调整本国相关
商标法规定,期能与其他国家商标法制相互整合外;更因为
商标法条约所提示出之各项简化商标申请、注册手续的内容,可以减轻其产同标行政业务的负担,而于国内亦产生有尽速修法之共识。此外,国内经济、商业情势的改变,亦促使日本有尽速修法以配合经济、商业上各项新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经济情势的变更
在确立起现行法架构的一九五九年
商标法修正后,日本国内经济、商业情势历经重大发展,更由于产品差别化的进展,使得对商标利用之需求有持续增加之趋势。然而,因为自来
商标法之规定及商业界对于商标之利用习性,致使已注册商标实际上并未为商标权人所利用之情形,有渐趋严重之势。根据日本智慧财产研究所一九九三年之调查,有所有已注册商标中,只有34.7%于调查当时真正被使用着,大多数的商标皆处于休眠的状态,于未来复活之可能性亦不高。结果导致,想要利用商标来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务之企业,可以选择之商标内容及范围受到相当的限制,而无法顺利推展其事业活动,妨碍经济、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于此,实有修改相关规定以阻止此种“闲置商标”情形之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