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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二)

  如此,与大学法学、政治学之研究、教育息息相关之重大问题,与其说是在大学内部,不如说是在现在的司法改革之潮流中产生,而司法改革,至少从现况观之,与成为国家政策之主要潮流之行政改革,有相当之关聊,成为行政改革之补充,或是与行政改革成为一体。同样地,现行law  school或法科大学院之构想,虽不能说是并非完全从大学法学教育之检讨而生,但现在正议论之场合之政治动机,则并非单纯仅止于法学教育论,可能形成为政治之一部分,这方面,自不能忽视。  
  从法曹人数增加之议论,司法考试及格人数增加,到年轻考生之优厚待遇及司法考试科目之修正等,法曹三者间进行的议论之阶段,与自民党、财界之积极干预之阶段,有时期上之差异。这次的展开,经设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之展开,可以说是“第二周”之延长(田中成明教授所称),或“第三周”。特别是,对于法科大学院构想,是以司法训练所之问题或其不扩充之路线为前提,此点应如何思考?自属重要。  
  此问题,亦与司法考试补习班、大学法学部教育、司法考试制度及其问题、法曹养成制度等,都有相关。特别是包括“司法训练所”之容量问题,现行法曹养成制度之问题及其评价等,自应有总检讨之必要。而且,“统一训练”与“法曹一元”之关系,可能有哪些问题,均为重要论点。  
  与“统一训练”之趋势有关之问题,尚有废除司法训练所而将大学院训练所化之构想,此为现在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分歧点。亦即,在law  school或法科大学院之构想,大学法学教育,特别是专门教育与大学院之法学教育之关系,若不与司法考试相联结,则无意义。不过,以司法训练所之实务训练之大改革为前提,以所谓“两阶段过程”存在之想法并非没有。具体而言,现在法学部,以改革为前提,当然必须留存,对我国法曹养成,给予多元的管道,除了对于“在大学间,所谓法曹养成之必要基本科目为何?”问题进行讨论之外,包括课程之全国标准化及实务界之要求而成的法曹化及实务界之要求而成的法曹养成科目之检讨协议组织,亦应设置。倘若认为英国“大法官劝告委员会”对barrister与solicitor之二元的律师制度及其养成教育发挥一定之机能而其养成教育发挥一定之机能而给予评价者,大学与实务界间此委员会之介入之接续机能,是可以接受。在此种情形,至少在制度上,并无必要因法科大学院而将现行法学科系大学院全盘改革。现行司法训练所不维持原状,而在一定条件下使其存续之优点,是现行司法训练所发挥以公费对法曹三者所为之“统一训练”之机能。在制度没有如同美国之实务研习制度,只有大学、大学院法学教育之“一阶段”制,此种设计容易成为行政改革推进论者将法曹养成“私化”之有利理由,对选择法曹之路的学生而言,形成过大的经济负担,对大学、大学院而言,为符合law  school或法科大学院之要件,来自于外部之干涉或对教育研究自由之侵害之可能性,自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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