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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二)

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二)


日:戒能通厚


【全文】
  戒能通厚 主讲 (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 蔡秀卿 译(淡江大学公共行政学系助理教授)  二、律师自治与司法改革  
  现在日本进行中的司法改革,是以律师问题为中心而展开,且关于法曹人数增加问题,也是取决于律师增加,为何会如此?此乃日本律师具有特殊的历史所致。  
  日本在明治时代,仿效西欧,创设近代政治制度,导入立宪君主制,但是与“法人支配”有密切关系之自然权的人权概念并未吸收,人权只不过是在法律之范围内才被承认。以天皇为不可侵犯的主权者为基轴的明治宪法体制之下,“法之支配”理念自无法存在。因此,对于本来应担当“法之支配”角色的法院,在行政之监督之下,并未赋与其为实现“法之支配”所需的应有定位。行政虽受议会成立的法律所拘束,但法院对法律本身是否违背高位阶之法,换言之,是否合宪,并无审查权。  
  战后,以日本国宪法之制定为契机,日本司法制度面临重大改革。司法权之独立及违宪审查制均为主要重点。我国法制度之基本原理,改为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及和平主义。在一连串的战后改革过程中,获得实现者,为以“律师自治”为骨架的律师法之制定(一九四九年六月)。  
  战前日本之律师之起源,是依明治五年(一八七二年)制定“司法职务定制”而产生的代言人而来,其职务为“三百代言”,并非为人所尊敬。若有请求,关于公告之诸规则,得向法官陈述意旨,但对其规则之是非或立法旨趣,则不得非议。且系置于检察官之监督下,成为被取缔之对象。律师法是在明治二十六年(一八九四年)成立,但当时律师仍在检察之监督下。其后,昭和八年(一九三三年)律师法修正,律师虽改隶在司法大臣之下,但较法官及检察官仍属低位,持续多年。因此,战前之律师,自然而然地将英国之barrister视为理想而有强烈向往“自治”之念头。  
  现行律师法,是在战后改革之兴风巨浪中,以战前律师之累积为前景,最终,是由律师出身的代议士提出法案经国会通过。特别是真野毅律师(后来成为最高法院法官)之影响甚大。他是律师法一条的提案人。第一条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及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应基于前项使命,诚实执行职务,并致力于维持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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