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法律语境中的思考
如果在法律解释中,无论意图论、读者论、听者论还是本文论都将不可避免地属于差异表象,其背后总是话语系统的“霸权”争夺,而且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的关系面对法律的理性化科层化总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那么,在具体语境中,权衡法律解释的话语取向便是十分重要的。
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中,三个要素首先应当给予关注:其一,中国的法律及法律科层在自身现代化的发展中,始终难以获得传统文化中政治这一“他者”自上而下的疏离与“放任”;其二,当下中国法律及法律科层已经开始逐渐浸透现代性法律话语的知识状态;其三,随着政治、经济、伦理等文化的多方位的变异,大众意识日渐显示针对传统政治意识和精英法律意识而相对独立的自在要求。
就第一点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侧面是迷恋君权与法律的紧密联系。“权制断于君则威”;“圣人治国,审壹而已矣”;“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这一侧面同时伴随着君权对官吏的控制期待。君王就应“因任而授官,寻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传统法律话语尤为强调统治阶层的政治对法律和官员的操纵与监控,并不默许法律与官员的自治性发展,“放任”后者成为科层化的意识形态和职业。显然,在传统法律话语中,实际的法律及官员是在“纯粹工具”的意义上推演自身发展的逻辑。这与西方启蒙现代性法律话语怂恿支持法律的独立化与官员的科层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近现代,由于种种原因,传统法律话语并未因西学东渐而让位于西方的现代性法律话语。相反,面对随后的前苏联法律话语的涌入,传统法律话语的某些要素似乎获得了重新滋长与延续的契机。“统治阶层意志”的言说,虽然区分了不同阶级属性的统治者,但其形式方面的架构仍使传统话语的要素在前者的旁观下成为阻碍法律独立化、官员科层化的社会潜意识。
就第二点而言,当下中国的法律扩展最为明显地表现在新一轮的立法运动和频繁的制度性法律解释上。数年间,中国的制定法已近乎汗牛充栋。与此相伴,制度性的法律解释不断翻新。在这些制定法和法律解释中,人们可以发现法律已经日趋复杂化、技术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随着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知识的膨胀,学校、刊物、图书、研究机构、学会、职业培训、职业考试以及面向西方法律的留学在法律文化的层面上不断呈现,这些学科知识传递的载体与方式的发展,反过来又催发了法律学科的权力知识的扩张。于是,中国的法律话语呈现了现代性法律知识的基本特质,并在另一方向上呼唤法律的独立化与官员的科层化。当然,在中国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的迅速变革中,人们可以体会并发觉有别于西方后现代状态的中国语境中精英法律理解的多元化,这种理解上的多元化时常表现在:在狭义的法律本文中不能直接诠释统一的法律答案。但是,这种多元化毕竟时常表现为现代性法律知识状态内部的多元化,各种不同主张主要是在要求法律内在的“不同的”统一一致性。
就第三点而言,大众意识长期以来表现了对传统政治意识的依附性,缺乏自我指认自我建构的独特品格。在利益大体一元化、生产方式基本单一化、政治设想统一化和伦理认识传统化的历史发展中,大众意识总被传统政治意识同化为个性的“缺席”。在当时的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显得紧张和失调,大众意识对法律的姿态被融化为社会整体对法律的单一认识。但是,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革,阶层与群体呈现了多样化和异质化。这些阶层和群体表现了对利益需求的不同理解和期待,表现了对政治、经济、伦理等方面的不同设想和预期。这不仅使以知识化系统化理性化为表征的精英话语逐渐寻求自己的独立自在,而且使以感性化零碎化欲望化为表征的大众话语开始企盼自己的独立自在。而当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不断出现矛盾和失调,法律较难适应迅速的社会变异的时候,大众话语便进而希望具有相对精英法律话语而存在的独特品格。
在这三者构成的特定语境中,我们可以感悟并发现法律解释所应具有的深层寻求和希冀:一方面,谋求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温和的政治变革,同时谋求实现官员的科层化和适当的法律独立化,以对潜在的传统法律话语进行弱化或消解;另一方面,谋求对一般大众的的深切注意与关怀,以部分地实现“法律过程中”的民众特殊要求进而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民主”。
经济市场化和温和的政治变革,作为一种基本目标在当下已是不争的事实。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一种“法治”的文化架构也被人们视为不可否认的基本条件。如前所述,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自然指向理性式的法律规模化和科层式的法律职业化。如果的确如此,那么,经济和政治的变革在法律文化的层面上实际上是在要求官员科层化和适当的法律独立化。人们已经相信,在从旧有的体制转向新体制的过程中,科层化和法律独立化将不可避免地扮演至关重要的中枢角色,反之,如果不追寻这种法律现代性,体制转换将步履维艰。这一认可,当然蕴涵着弱化或消解潜在的传统法律话语的结论。既然如此,在法律解释中,保持法律的内在统一性或说保持一定的精英话语制约的态势,显然有益于这种弱化或消解。这是说,在当下中国的特定语境中,法律解释中精英话语的维持,可使一种中间力量在法律的公领域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从而有利于“法治”的建构与牢固。
另一方面,现代性法律知识状态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律现代性的推进,固然可以有益于传统法律话语的退却,然而,其在法律解释的范围内同时也存在了压抑大众话语公众需求的姿态或趋势。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各个方面的迅速变革已使人们有时难以断定何者需要应是优先的,何者价值应是排他的,在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准则的情况下,各种需要价值将会显示自身更为强烈的存在诉求和理由。在本文开始部分,我们论及了“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三个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便可发现不同需要价值的自我主张和理由展示。精英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法律本身预设的价值需求和理由,而大众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民众当下的价值需求和理由。在各种利益不断交错冲突以及社会观念不断更新的情况下,我们有时的确难以断定其中何者应是优先的。当有人提出反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充分理由时,有人同样可以提出赞同的充分理由。可以认为,在这里,对立价值需求的理由分析只能导向价值需求的选择分析。如果是这样,便不存在无视大众话语的基本根据。反之,应给予大众话语以切实的注意与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