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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专栏: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

  3,关于广义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除了上述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规范之外,还包括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许多新规范,因而其规范体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个理论准备与经验积累的过程。不仅需要对外国经验的借鉴,同时需要国内相关行业实践的总结。对于广义的(即实体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应当分别两种情况而论。对那些在我国已经有实践经验,并且国际上的类似实践与立法已经成熟的,譬如网络证券交易,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立法。而对那些在我国尚未有实践的商事交易种类,譬如网上期权交易等,暂时只能处于跟踪研究阶段,还不能急于匆忙立法,以免事与愿违,做出违背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规定。
  作者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0号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64信箱 张楚收 100876  Email: chuzhang@163bj.com)
  [1]譬如200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第一号议案就是呼吁电子商务立法的。
  [2]参见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44页
  [3]参见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226页
  [4] 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 [R ]尤他州法律汇编第46目第3章 Utah Code Ann. tit. 46. Ch. 3 (1996) 
  [5] 参见美国MBC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立法摘要 [R ] <http//www.mbc.com/ds-sum/html>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1999年10月访问
  [6]参见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页
  [7] 参见美国MBC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立法摘要 [R ] <http//www.mbc.com/ds-sum/html>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1999年10月访问
  [8] 参见美国MBC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立法摘要 [R ] <http//www.mbc.com/ds-sum/html>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1999年10月访问
  [9]参见马来西亚政府网站·电子商务立法 [R ] <http//www.cca.gov.my/1997html>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2000年10月访问
  [10]参见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34页
  [11] Ravl Chandran, Singapore''s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 J.B.L.1998, January Issue, p80
  [12]参见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44页
  [13]关于地方电子商立法的信息,是笔者与立法起草者直接交谈而得到的
  [14]参见张楚:“信息立法——信息产业化的重要条件”,载《广州日报》1996年7月2日理论版
  [15]除了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外,其法律文件成为“电子交易法”的有: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16]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页
  [17]参见冯鹏志着《延伸的世界——网络化及其限制》北京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09页
  [18]参见胡永、范海燕着《网络为王》海南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461、477页
  [19]参见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中文摘要)》刘采等著《全球电子商务》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59页;又见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尤他州法律汇编第46目第3章 Utah Code Ann. tit. 46. Ch. 3 (1996)  
  [20]参见张楚《论我国商法的二元结构及其价值缺陷》,《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94页
  [21]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电子签名规则(草案)》1999年2月稿
  [22]详见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二编
  [23 ]参见杨坚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09页
  [24]譬如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税收等,目前尚是世界性难题,暂无完善的解决方案。
  [25]]GERMANY: FEDERAL ACT ESTABLISHING THE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 37, 1998, p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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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p>
  [摘要] 本文环顾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状况,论述了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些基本设想。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而目前我国所亟待制订的是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当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此外,文章还阐明了电子商务法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以及可供选择的文本模式。
  [关键词]  商法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立法
  KEY  WORDS
  Commercial Law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Legislatur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商事交易电子化,是21世纪商事活动的基本趋势。全国人大代表于新世纪肇始之时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议案[1],并非偶然巧合,其中蕴涵着历史的必然性。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交易形式进行规范,不仅是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综合国力发达的战略措施。因为商法规范是当代经济发展至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特别是在信息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最关键资源不在于土地、资金,而在于科技创新和法制环境。
  一、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及其启示
  我国计算通讯技术发展较晚,无论在电子商务实务,还是在立法与司法方面,都缺乏成熟的实践,完全靠自身经验的积累,需要较长的时间,很可能贻误发展电子商务的时机。况且,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国际性的商事活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全球解决方案为其最终目标。因此,研究、借鉴国际组织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是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所应做的基础工作。
  1,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览
  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贸法会自1985年至今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它们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2]。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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