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的,而且,法院在作出“抵触”的判断之后,有义务执行国家法律。
实质问题的第二方面是甘肃的条例是否违背国家法律。笔者手头没有甘
肃的条例,无法深入讨论。不过,笔者注意到类似的问题,即地方法规授予行政处
罚权的问题多次出现在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文件中。大部分情况下(例如:山东、湖
南和吉林省关于实施统计法,北京市关于物价监督,山东
关于消防条例),全国人大
的答复都是不允许地方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
笔者提出以上不成熟看法,旨在抛砖引玉。一来求解心中疑惑,二来,
如果甘肃省人大做法确有问题,避免报纸以讹传讹,也有利于国家法治。
到底谁违法:酒泉中院,还是甘肃省人大?
10月24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宏报道了一起所谓“全国罕见严重违
法司法:地方法院违法判省人大法规无效”的新闻。《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栏目
以及《羊城晚报》于10月27日转载了该报道。
根据笔者从以上各报网络版看到的报道,案情大致如下。
甘肃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在处理一起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根据《甘肃
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某家电维修公司处以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将技
术监督局告到法院。酒泉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技术监督局上诉至酒泉地
区中级法院。1998年12月15日,中院判决认为:国家《
产品质量法》没有授予技术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维修公司的权力;《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和三
十条关于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政处罚维修业者的规定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院判决还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
上述理由,中院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1999年7月1日,甘肃
省技术监督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请示报告。8月17日省人大“主任会议”认为中院
无权认定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违背国家法律。在甘肃省人大“督促”下,省高院
9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中院判决。
笔者的初步印象是甘肃省人大常委的做法颇有违法之嫌,限于手头资料
有限,求教于法律同行和有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