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意见。第七条提到:“对确属错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当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 ” 根据上述新闻报道,甘肃省高
院似乎只是省人大的传声筒。
2) 从实质来看,省人大援用以下法律说明中院的错判,似乎也有问题。其一,
省人大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第2款,完全不足以说明
中院无权判地方法规违背国家法律。
第52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总是一致,也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判断地方法规违
背国家法律。
第53条第2款要求: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
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
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这一款讲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规章的冲突与解决,和本案无关。从新闻报道
来看,省人大似乎没有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
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的第18条:
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如何执行
问:一、根据《
宪法》第
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应当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1989年11月17日)
根据上述文字,法院是可以判断“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