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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4)

  对此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首先是版权的“原则性”的要求。其次,数据本身不能被保护,版权保护只能保护到思想的表达,而不能保护到事实和idea,如果将这种保护引入,版权制度就背离了立法初衷,可能使一部份人可以对事实或idea等享有垄断的地位。其三是竟合理论,如果事实和表达的方式是有限的,唯一的,比如“此地海拔351米”这一信息,由于它是唯一的,测不出这个结果就是错误的,所以,它不享有版权保护。以上三个问题是目前很难越过的关键问题,所以,确立特殊权保护是必需的,否则这一领域就成为法律保护的空白。
  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总的思想是,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立法基础,兼授予数据库某种财产权,还要设置许多例外,才有利于公众的思想交流。公众正常的思想交流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赖以存续的基础,知识产权牵扯到价值取向问,是否设置权利?设置什么权利?这些都要由立法机关来作价值判断,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吴志攀:非常感谢郑胜利教授的精彩发言,因为时间较紧,因为以钟为准,所以实际时间已超12点,这钟慢了点,这样我们会感到心理很好,那么,接下来各位教授进行评议。
  张平:刚才我们前半部分的老师讨论的问题,都是一些很客观的问题,刚才郑老师也提到几个新潮的问题,恰恰这个问题也是一个较新潮的问题,新的问题还必须要面对,它牵涉到立法的问题,郑老师在他的文章及其发言中均提及到,国际公约已开始起草,且欧盟已制订了一个专门的法律。美国正在做,国内也有人呼吁是否要制订一专门的数据库的保护法。尽管是新的具体问题但与我们前头的一系列立法问题,形势问题有密切关系,因为时间关系,所以不重复郑老师观点,只是,把自己观点说一下:我反对单独立法,在不同场合下均讲到反对,理由:
  ①立法:立法应源于社会需要,是普遍的大多数人的国情的需要。中国现在的国情在数据库保护上,远远落后于国外,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外的保护水平谈中国是不公平的,我们应面对这种现实。刚才很多教授均谈到国情,现在的问题是--我个人也有一种危机感,因为数据库问题是在保护一种投资,不是在保护一种投智--我们讲知道产权是在保护智力劳动,现在保护数据库,其中的智力劳动非常小,刚才讲“额头出汗”,辛勤收集均不是智力劳动,所以将之视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有点违背原来知识产权的宗旨,它大量的是一种投资,因为国外的人他们很有钱,无论民间或政府,他们看到中国的信息资源,数据市场,他们有钱就可来中国作数据库,我们现在没钱,数据库产业不是很发达,那么他们作数据库到什么程序,如中国的基因,到中国采血样,而老百姓或基层工作人员并不知道国家的政策、民族力,不去考虑,那么宏观的问题,他觉得外国人说一人抽一次血给5元,10元,就同意,所以有的医院给外国人作组织工作,给你钱采你的血样后作DNA分析后作成一个很大的数据库,它是针对这一种人群如这一民族、这一血统、这一人种作的统计。数据库作成了,反过来中国要用,就要受限,我们的资源是否允许它用,允许作数据库,是否保护我们自己的数据是一个问题。所以他们有钱,他们作,作完了就立法,说数据库受法律保护,是专门权利而中国不能用。若国内无此种法,我们仍可用。或在订国际公约时考虑中国的利益,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可以争取我们尽到的权利,另一种数据库是什么?图书、文学类,中国有几千年文明史,所以有很多文化瑰宝,但已经无著作权。如三国、红楼梦,若有钱的人将其收集起来,做成数据库保护,仍是一种有权利的东西。在信息、网络社会,人人可能均离不开虚拟社会,实践中现实是一种生活方式。另外还有一种生活方式,所以今后要在网络空间中利用这种信息,你就要受限。当然你还可去图书馆从架上拿书看,这里无权利的问题,因为已进入共有领域,但若你要在网上看,就要交钱。数据库是有钱的人作的,他要保护。现在加拿大已把几十部、几百部无著作权的书,期刊会作成数据库,我们就要考虑他是否会限制我们,若不限,他是作为人类共同财富才要中国使用,这无问题;但若一致强烈要求保护数据库,就有可能限制,中国的使用,所以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另一问题是美国硅谷有富人采中国要版权局、新闻出版署能否发行政命令,将中国出版的所有书授权给耸,由他作中最大的图书数据库,那么中国的官员第一反映是有人投钱,我很高兴为中国作事,但细想若他们出钱将中国所有的图书都作成数据库,是由我们行政发文完成的就很危险。他的条件是要建国以后的图书,为什么不要建国前?--因为超50年,建国后有版权,不可能与出版社一一合作,收钱,所以要行政部门发命令,幸好我们意识到这一问题,不给权利,其实外国人不知道中有版本库的收藏机构--在新闻署下有版本书库,所有出版社出的书都会备份两套,若外国人知道,直接与之谈,没准就行了。博库网络的人有知识产权意识,大家均知作数据库上网肯定不行《著作权法》,但他买断了中国200多作家的权利,如王溯全部作品的权利,这意味另的ISP、ICP不能再作这种数据库,这也是数据库垄断的倾向若都这样作,是否会对我民族产业、民族数据库有影响?所以从国情出发,在我国此产业不发达时,不能专门立法去保护自己作数据库的人的利益,要到我们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不是说不给数据库以保护,再去考虑这问题,但现在也不是无法可依,一点也不保护,因为我们系也在作数据库,若不给保护、就意味英华公司恐怕也有问题--谁保护我们的成果,在国内想保护也可以,要达到一定的高度--以版权法保护,达不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视之为一种投资,但你对抗的是竞争者,不是普通消费者、个人用户,在版权高度范围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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