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历史,不必追溯很远,看看明朝就明白了,通过法律强制把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的办法,除了能够维护农村基层政权的徭役摊派和一种落后的小农经济之外,主要的“功绩”就是一步步推动农业的凋敝和农民的贫困与愚昧。我们知道,明太祖朱元璋希望整个中国都是一个大农村,这样他以及他的后代就可以固守祖制稳坐江山几万年,在他的治国目标里从来就没有实现农业现代化或建设法治社会,所以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今天仍然以朱元璋的思路制定物权法,那就难辞开历史倒车之咎了。
当然,我也知道,中国的农村问题绝对不是一部《物权法》所能解决的,但问题的解决总要迈出第一步,而《物权法》可以成为这样一个契机,这一步应当努力走好编辑:本文是作者在北大法律bbs关站前一天贴到民商法版的,我没有征得作者的同意就放到了法学研究频道,希望作者能够继续在法学研究频道把自己的文章贴完,也更希望读者朋友们可以参与讨论。
物权立法的政策判断(一): 禁止农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是否有理有利?
作者:王钧
(学术讨论,欢迎批评 wgeneral@263.net)
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在农地使用权部分规定:农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其理由是,防止农民失去土地,防止农村两极分化。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物权立法的基本政策判断,实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1.禁止农民转让或抵押农地使用权是否就能够使农民安心经营土地?我们知道,目前农村实行的是土地承包制,农地承包权同样是不允许转让或抵押的,可是,农村现在普遍存在耕地抛荒现象。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国家控制粮价,而且农村基层政权提留摊派严重,种地是赔本的事情,所以,农民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意务农;二是,政府禁止农地承包权的转让,想另谋出路的农民无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且其他农民对土地经营普遍没有信心,所以,人们只好眼看土地日渐荒芜。这一事实说明,如果经营土地不具有吸引人的经济收益,那么,通过法律或政府强制的办法“给”农民土地,甚至把农民“附着”在土地上的做法,只能得到伤害农民利益、损害农业生产效率的结果。不言而喻,物权法不可能保障农地经营的经济效益,既然如此,强行把农民束缚于土地是保障农民的人权呢,还是给中国苦难的农民施加更多的强制和不幸呢?反过来说,允许农民转让土地,使他们拥有选择出路的自由,使土地能够流转至有能力经营土地的人收中,是否更能够激发农民的创造性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呢?
2.禁止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何应对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趋势?中国最大的一个特点也许就是发展的不平衡性,如果说某些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将以农户为生产单位,从事较原始的家庭经营,这些地区禁止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与农业规模经营无关,那么,在中国沿海农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呢?据说,禁止转让论者已经指出,农民完全可以通过出租使用权的方式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可是,如果债权性的土地租赁权能够代替物权性的农地使用权达到相同的法律保障水平和经济激励效果的话,我们何必在物权法草案中将现行的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转变为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因为物权比债权具有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呢?因此,依靠农地出租来满足农业规模经营是不切实际的。在立法上,此规定一则忽视了地区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二则存在政策判断的内在逻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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