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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架构与商法的复兴

  如果以上三个观点能得到法律学者们的普遍认同,那么事情就好办了。我们只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真把握和领会好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思想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思想,我们就会发现,经济领域的法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完美构筑,并不是十分困难和遥远的事。我们也当会承认,如果“民商合一”模式并非我国的最佳选择,那么也完全可以改变,而且应该改变。
  思考之二、什么是经济领域的先进的法律文化,我国法学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浅显而又重要的思想,为我们法学工作者也指明了方向。我们的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及拟定出来的法律,是否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代表了世界上先进的法律文化,是否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无疑是衡量我们的工作的重要标准。
  在经济领域的法的体系构筑和彼此划分上,何者是最先进的法律文化呢?
   《总论》对此讲得很明白,即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法才是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而大陆法国家的近代商法是以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理念为基础的,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因而颇不足取。在各国商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所体现的先进性举世公认,“由于该法典的科学性和现代性而被认为是英美法历史上最杰出的一部成文法”,①“是唯一的著名商法典”,“其中许多规则体现了美国最新的法学指导思想和当前的社会发展要求,不少规则为其他国家商法典所接受,或为有关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采用。②
  毋庸讳言,要使我国法律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应当大量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与运作规律的成功的法制建设经验。对于那些直接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特点的、实际操作性强、专业技术色彩浓厚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大胆地直接移植”。③借鉴包括“现代法的精神(观念、意识)的借鉴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其中,现代法的精神的借鉴更为根本、更具实质意义,它是整个法制借鉴的基础,当然也是最为艰难而持久的一种法律借鉴形式。” ④因此,只有充分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所体现的现代商法理念和具体制度、程序,才能“把祖先失掉的时机,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中追回来。不能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时代,而是要运用先进的商法制度,迎头赶上发达国家”。⑤
  法律仅仅是 “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⑥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已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商事交易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活跃,商人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可谓“万民皆商”,一个
  ①②吴志忠著:《美国商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韩德培所作“序言”第1页、作者“前言”第1页。
  ③④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第16页。
  ⑤《总论》第144页。
  ⑥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2页、第124页,第13卷第9页。
  全新意义上的商人阶层事实上已出现。传统的民法已无法充分体现这种新的“经济关系的要求”,一个新的、现代化的商法时代呼之欲出,作为负责任的法律学者怎能逆历史潮流而动呢?
   《总论》全面引述了被作者称之为“技术上的帮助”、“无价之宝”、“补课”的两本西方法学名著——《法律与革命》和《国际贸易法文选》——的大量观点来作为作者论点的论据,从中可清晰地看到这两本著作对《总论》的总体构思的深刻影响,同时也反映出作者大胆吸收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胆识和勇气。从两本译作在我国的出版时间来看,其发行到《总论》的出版已逾六年,这种国外先进的法律观念在如此漫长的时间之后才引起我国法律学者的重视(而且也是个别的,甚至是冒着被视为极端危险的),这使我们不得不承认陈旧、僵化、落后的法律观念的改变是怎样的艰难,更不难理解它们本能地抵御和反抗了。任何落后的东西总是很不情愿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商法的复兴和现代化进程,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仍希望对民族、对国家负责的中国法律学者能够推进而不是阻碍这一历史进程。正象“美国在20世纪将合同与商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它纳入了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理念之中,获得了明显的成功”,①“商法的编纂,无论采用欧洲大陆国家喜欢的成文法的方式,还是普通法国家采纳的司法形式,在开始阶段都使实施此项编纂的国家明显地从中受益”②一样,我国如果抓住时代的机遇,积极导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观念、新方式、新做法,团结一心,刻苦拼搏,则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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