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电子商务法专栏:(印度)1998电子商务支持法
印度(译者:金振豹 校对:张楚)
【全文】
张楚博士点评2
印度与我国的国情有许多相似之处,即人口多、经济欠发达,但其软件业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在亚洲来说是制定得较早的,并且在体例上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它从破旧的形式出发,而大到了立新的目的,与其说它是一部新的法律,还不如说是一部综合法律修正案。该法共对原有的7个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纸面环境为基础的法律对电子商务的障碍,它并不局限于交易形式方面,而且涉及到证据、金融、刑事责任方面,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法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立法工程,着实为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经验,尤其值得我国立法者参考。
(印度)1998电子商务支持法
对1860年印度刑法典的修正
对1872年印度证据法的修正
对1872年
合同法的修正
对1885年印度电报法的修正
对1891年银行帐簿证据法的修正
对1897年一般条款法的修正
对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的修正
一项对各中央法案进行修正以支持电子商务的法案
由于印度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立法进行修正,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并解决这些立法在独特的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中产生的问题;
因此,本法规定如下:
1. 简称,适用地域及生效
本法可称为1998年电子商务支持法。
本法适用于印度除Jammu和克什米尔以外的全部领土。
本法自中央政府在正式公报中为本法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2. 对印度刑法典的修正
(a). 在第29条结尾加入“;或一份如1998年电子商务法所定义的电子记录”。
(b). 在刑法典第4条之后加入新的第4A条,内容如下:
“4A.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
在本法典的规定适用于有关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违法行为时,应适当地考虑1998年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本法典所使用但未予定义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视为具有电子商务法所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c). 在第29条之后加入新的第29A,29B,29C和29D条,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