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的概念:一个法社会学视角的观照(5)

 在西欧的历史上,规则多元是不争的事实。到现在,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演变,组织的官僚化,法律的高度统一,似乎能给我们“西欧的法律传统已经衰落”的印象。这种危机意识是对整个西方现代社会的危机意识的一部分。当代激进主义,保守主义,浪漫主义都在不遗余力地批判“现代性”。但他们采取了视角大大简化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李猛在一篇研究37中指出,西方现代社会并不是一个单向度的社会。正好相反,在这个社会里,程序技术间具有互相制约的关系,多元的价值的存在为程序技术的健康运作提供了前提,而个人对价值的自主实践则是程序技术发生作用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在一个立法作用非常突出的社会,我们仍然可以发现法律实践的高度丰富性与法律传统的关联。西欧的法律仍是一种有着丰富渊源,与人们的日常实践高度结合的程序技术,它依赖的仍然是一系列历史上产生的信仰和文化假设。而种种危机预言,正好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即它是一个“通过制衡得以发展,通过冲突得以生存,通过历史来构建的普遍性,甚至通过风险,不确定性乃至危机得以整合的动态机制”。
  一方面是高度丰富和多元的经验。另一方面,则是一个抽象的整合机制。现代社会的程序技术高度抽象化、程序化、非人格化,具有强烈的反思性。依据被观察和感受到的法律经验,我们只能得出适合于这些现象的概念,无法将更多的现象纳入视野;根据抽象的文化体验所得出的概念也许具有更大包容性,但一个反思性的机制时时会提出理论范式的危机。当学者们继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后,发掘出法律的化解复杂性功能,符号功能,我们很难设想这些功能仅仅在被发现时才存在。那意味着,在一个分化的、高度复杂的社会中,法律所担负的远远不止是社会控制的功能,虽然也许社会控制功能是主要的。
  关于理论与一个社会的实践的联系,历来是社会科学争议的重大主题。但20世纪的研究已经指出两者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至少不是实证主义所设想的那样——理论能忠实,精确的描摹各种经验而不受特定的文化假设的影响。第二类法律概念的视野基本上是在西方的范围之内,它从各种各样的经验中抽象出自己的面目,但这种抽象是建立在西方特定的信仰和文化假设之上的。这种抽象由于借助不同的经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正如我们所发现的,即使在一个西方文化的视角中,我们仍不能把法律归结为某一种特定的规则或制度。
  而在一个全球的视角中,我们更能看见文化差异对法律的影响。西方文化是独特的,这一点韦伯在他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已做出了阐发。因为这种独特性,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中提取公因式的努力困难重重。许多支持第一类法律概念的学者们努力避免西方中心主义,他们的努力在政治意义上也许取得了成功,但就知识本身来说并不理想。他们生产出在形式上适合于各种社会的法律概念,但这些概念仍建立在西方文化的某些假设之上,并不自然地具有中立性和普遍性。此外,这些概念因为过于宽泛,很容易失去在分析中的可操作性。我们仍需要构建更为细致的工具性概念来弥补它们的缺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