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主流观点的影响下,南京国民政府采用了武汉国民政府新司法制度中废止不党之禁原则。更为甚者,在其《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办法》规定:凡反革命案件,只能由法院所在地的国民党党员担任陪审员,并参加案件的评议;在《特种刑事临时法庭诉讼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对反革命,如各省市及中央国民党部认为判决违法,分别有权直接向中央特种刑事法庭提起非常上诉和指令中央特种临时法庭复审。同时为了更好的使司法党化,南京国民政府还将立法权置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制约之下。1928年3月公布的《立法程序法》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得议决一切法律。”同年12月,立法院成立,但是中央政治会议仍以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应指挥监督国民政府行使权力为理由,实际控制着立法权。这样南京国民政府期间,“蒋介石的手令、国民党中央的决议”[26] 均成了司法机关认可的法律。司法独立实质早已空矣!
正像贺卫方教授所指出的:“司法党化的确是百年来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段曲折,也可以说是一次倒退。”[27] 虽然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的做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的到:有其必然性并不能成为我们原谅它的理由!
四、司法独立在现代
这一阶段的历史离我们最近。我们的感受也在最强烈。法制在这将近三十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创新、发展到毁灭这艰难的历程。研究这一阶段的历史,相信会带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和收获。借鉴蔡定剑博士在《历史与变革》一书中对这一历史时期的划分,我把它分成两个阶段。1949年到1957年为第一阶段,我称之为“创新与发展”;1957年到1976年为第二个阶段,我称之为“毁灭”。那么司法独立在这一段动荡的历史中是一番什么样的面貌呢?接下来我将向大家阐述这一问题。
随着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的法制建设或者说是中国自清末以来的法制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纪元。在第一个阶段中的法制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是: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就如蔡定剑博士所指出的:“新中国的法制产生的一个特点是,它生长于急风暴雨的阶级斗争和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中。法制在初创时期直接扮演着维护新政权、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镇压敌人的工具的角色。”[28] 因此就决定了司法机关也是一个对敌对阶级专政的工具,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也就显得不是那么的重要了。甚至司法独立原则被批判成旧的、腐朽的东西,“政府决定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即在‘三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彻底的改革与整顿。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提高纯洁性。开展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是清除旧法人员中的思想不纯和政治不纯的问题,对旧法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否定了旧法的继承性、彻底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包括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司法独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法不溯既往’原则等。”另外在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司法队伍被全面的清理,“将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以外,有的被派往火葬场去做杂务;有的被派到房管处等机关工作……而从历次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工农积极分子中吸收新司法干部……大多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文化素质较低,以至于连裁判书都不会写。”[29] 同时大批复转业军人也进入了司法系统,首先开辟了司法机关人员重政治轻业务的不良先例,直接导致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质大大降低。“司法不是向专业化、法律化、理性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群众化、政策化和情绪化方向发展。”[30] 不敢想象这样一批人怎么去实行司法独立?!这一现象可以说对我们今天的影响是巨大的,长期的。这一阶段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基本上就像列宁所说,“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的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对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或组织问题”[31] 。毛泽东等老一辈中国领导人的法制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这直接导致建国初期政策成为决定一切事情的依据。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司法独立怎么可能呢?
然而尽管以上存在的问题是普遍的并且是严重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否定这一段历史,相反我们要肯定它。因为在那样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做法不仅有其必然性还有其合理性。我们在这一阶段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随着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和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结束后,国家政权逐步稳定。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
宪法,把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司法独立原则在
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并且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
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相继建立起来[32] ;法学教育也有了发展。“据1954年5月统计新中国成立4年以来,大力加强政法教育,积极培养政法建设人才,取得了巨大成绩,轮训了10万名以上的司法干部,培养了5000余名青年法律学生。”这些对确保司法独立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遗憾的是从1957年反右派扩大化以后各种政治斗争接踵而至。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这样第一阶段取得的成绩荡然无存。中华民族又一次错过了法治的道路而走向了人治;司法独立也再一次被打入了地狱。多灾多难的国家富强的道路硬是被推迟了十几年!这是历史的一巨大倒退!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得重新审视这一段充满伤痕的岁月,汲取历史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就像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指出的:“如果我们不向历史学习,我们就得被迫重演历史。”[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