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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讲稿

  二 行政程序的原则:一般有法定(程序法定)、公开原则、参与、公正(排除偏见/歧视/程序合理/平等保护/不得滥用权力)、效率等原则
  三 具体制度:下面我结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讲一下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
  1 情报公开制度
  又称信息公开,主要是知情权的问题,即行政程序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决定作出的理由有知道的权利,情报公开,对行政主体而言是义务,对相对人而言是权利,如果行政主体不公开信息,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情报公开的主体:行政主体应该是负有特定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如无法定义务,一般不需要公开。公开的对象,情况比较复杂,有时是一般社会公众(比如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有时是相对人(例如一般的行政处罚只向被处罚人公开),有时还必须包括利害关系人(如涉及竞争权的行政许可行为,张三和李四一起竞争一个执照,许可证给张三,没给李四,李四作为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利知道),情报公开的主体一般应根据法律来确定。行政处罚法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这显然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第31条则规定应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信息,显然只需要向当事人公开即开。
  情报公开的客体即情报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主要是行政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刚才讲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第五章第三节规定,在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这就保障了相对人的知情权。如果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情报公开而未遵守的,如果是法律文件,就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不能依据内部文件处罚;如果是具体行政行为,后果就是行政处罚无效,这在第3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
  以上是狭义的情报公开,广义的情报公开制度还包括所有的行政机关的一切情报都应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例外;公开的方式不仅有行政机关被迫公开/主动公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还有费用制度,什么样的情况下收费/什么样情况免费用,如果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对人有权起诉等等。
  2 听证制度
  现在听证一词随着今年价格部门广泛召开听证会而为国人所熟悉,但什么叫听证?听证与听取意见有何区别?听证适用的范围有哪些?听证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我今天着重就正式听证跟大家讲一下:
  首先比较一下听证与听取意见:最大的区别在于:听取意见,可不可以不听?由谁来听?听谁的意见?你的意见对我有多大的约束力?听了你的意见,我可不可以毫不理睬?我只听你讲,我自己一言不发行不行?
  听证的特点:一/必须听,听证是相对人对特定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有听证的权利,只要申请就必须听证,且不负担费用;二/公开地听,听证必须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等除外);三/谁来听?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而且当事人对该主持人有权申请回避;四/不是单方听,而是互听,互讲,类似于法庭开庭。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申辩,可以举证和质证,听证还要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盖章。注意行政机关能不能在听证会上只提供部分证据?不可以,因为处罚法第31条规定了处罚前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包括证据,你不告诉处罚无效。五/听证有什么用?也就是听证对行政机关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何约束力?处罚法38条: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处罚;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注意这句话的意思是:行为轻微,可罚可不罚的,法律规定必须不罚。构成犯罪的移送。从我国的规定来看,似乎听证作用不太大,因为在国外,实行案卷排他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且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不得考虑听证之外的证据和情节,而且必须在听证会现场作出决定或决定的草案。在我国,听证笔录只是作出决定的依据之一。今后听证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实行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公开决定原则,防止听证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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