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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制度设计

  此外,从教育功能的层面上,教育是一国国家话语展开形态的工具或手段,在法治缺失的情况下,难免会让污浊之水在教育这方人们心目中的净土上肆意横流,把人类心灵中“那最高形式的人类活动”,那“使人得以成为人,甚至人得以触及人的界限,迈向超越的方向”的传道授业活动引向霸语话权和“专政”的深渊,须知,人类社会为什么不同于异类,为什么能够屹立于浩瀚宇宙而长久,为什么能够在悠久的历史长河和生物世界中长存,在笔者看来,那在于人类在生物世界中是最富有智性的,是智性世界中的尊者,是人类的思维和智慧的多样性和延展性使然。正因为这样,人类的先贤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分别在《政意篇》(Politeia, Republic)和《政治学》中,花了大量的篇幅来探讨教育问题。在他们看来,“教育一定不能使人形成“卑陋”的习性。任何影响一个自由人的身体或灵魂,使之降格,不再能担负善德的操修,都是在使人变得卑陋,是培养奴隶的心性。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要求平等的社会,亚里士多德的许多说法,似乎不那么容易令人接受了。但如果我们的平等是将所有人降格为奴隶的平等,那么,这样的平等不过是最深的奴役,而不是自由。真正的平等,真正能够和必须同等尊重的,是自由人和真正的公民。而教育,就是使我们能够使平等的真义得以实现,使最好的政体成为可能的前提。” [11]学者对教育孕育平等的功能给予了甚多期待和希望,那么,教育本身是否平等呢?在这样的设问背景下,法治的理念介入教育无疑将更加清楚地让人们认识到教育本身的真实面目。
  再次,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现实的制度设计中也存在着制度缺憾和漏洞。比如划线行为中要考虑哪些因素?考生的利益考量在其中占多大比重?招多少人?校内保送多少?校外保送多少?公费多少?今年分数线是什么?去年分数线是多少?没达线的什么情况可以破格录取?要通过什么途径,经过什么程序等。再者,在划线后,相关的错误补救措施严重缺失,如不发考生的成绩单怎么办?不发通知书怎么办?通知书发错了怎么办?等等。每一个问题都构成了对现今划线行为的冲击,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阻碍研究生招考的质量和效率,也必将影响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再者,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考试领域的法律考虑,主要集中在形式和程序领域。如联邦行政法院在1959年4月25日的一个原则性行政判决中指出“法官于陌生学术领域,不可能对主考官予其他学生或考生所打之分数,事后对其作完全审查”。 因为考试涉及专业学科,还涉及教学上的判断,具有不可回转性,事后进行司法审查缺乏同其他考试参加人成绩的比较。因此只能对考试决定进行形式审查:(1)程序规定是否得到遵守;(2)是否考虑了相应的案件事实;(3)是否遵守公认的判断标准;(4)是否导致了外行的判断。引入行政程序法原则应该是题中应有之意。
  最后,根据前文分析的结果,将教育部划线行为界定为行政指导行为,将高校划线行为界定为公物法人对外行政行为的一种,也为行政程序法原则的引入提供了契机。这样也有利于填补“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12]
  2. 划线行为中法治缺失的原因
  ⑴.专业文化领域,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
  传统行政文化是一种全权管理和人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人们对行政的理解和实施就会在思想意识领域产生出长官意识,就会产生出对行政集权体制的盲从和崇拜。
  ⑵.现代行政观念的缺乏导致对制度改革的狭视
  长期传统文化影响和中国近代以来对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念接受的缺失和迟滞,导致人们对现代行政观念的无知,从而缺乏对行政制度改革的思想资源,缺乏对传统行政的反思和重构,在面对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大潮时,导致对制度改革的狭视,这种惯性也延伸到了研究生招考当中。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经济基础方面,从中国法律本身的禀性等方面窥探到计划经济体制桎梏对研究生招考的影响, 限于篇幅,笔者不再多言。
  3. 引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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