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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责任

  二、 注意义务原理的理论缺陷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指主体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诸要素。犯罪的心理态度,直接反映主体的恶性及其程度,并且影响罪行的大小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既不是主体对其过失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也不是对其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是一种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内容的空白心理状态。由于这种心态始终没有进行思想活动,因之就不能成为一种思维形态,更不能反映出主体的主观恶性及其程度。如果进一步推敲这种空白心态的内在属性及其实际作用,就可以得出一个既客观实在又合乎逻辑的结论,即:它并不能成为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理由主要是:
  (1)、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并不必然表明违反注意义务。所谓注意,是指一种心理义务,它属于表象思维的范畴。所反映的问题是大脑进行思维了没有。所谓预见,则是指一种意识能力,属于实体思维形态。所反映的问题是大脑思维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注意,反映出主观上是否作出积极的努力,即想不想感知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走势。而是否预见,则标志着主体的智力及其实际认识水平,即是否感觉认识到客观事物及其运动趋向。因此,不能说只要注意,就一定能够预见到。更不能说没有预见到,就必然是违反了注意义务。
  (2)、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其本身是无可责备的,由于这种心态没有进行实际思维,根本不包含任何实在内容。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及其内在运动还没有反映到人的大脑中去,或者说大脑还没有关于这一事物及其内在运动的感觉和意识,当然就谈不上判断,更谈不到上升为意志。人的思想,是从客观事物的感觉开始的。没有感觉,就谈不上意识。没有意识,就不可能有思维过程,也不可能涉及正确与错误,更不可能涉及是否违法。我们不能说已经预见就是合法正确的思想,更不能说没有预见就具有错误甚至违法的属性。
  (3)、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其本身就没有主观能动性。无论是没有注意,还是没有预见的心态,与过失行为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说没有预见就肯定要实施过失行为,也不能说已经预见就必然不实施过失行为。由于这种空白心态毫无主观能动性,因之就不可能驱动人体实施过失行为。然而,过失行为一旦实施,肯定有其内在的主观心理动因。但其心理动因显然不是这种空白心态,而是一种有着特定意图的,错误的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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