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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人剽窃应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修订稿)

控人剽窃应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修订稿)


侯广旭


【全文】
  控人剽窃应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修订稿)
  ——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
  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教授 侯广旭
  梅俊杰先生于2002年1月20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一文中第三部分指责拙文“评《汉英词典》(修订版)——兼与《远东汉英大辞典》比较”(约1万1千字,北外《外语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4期,成文于96年末并首投北外)抄袭了梅文“两部汉英词典:比较与借鉴”(约5千字,《辞书研究》1998年第3期)的几个观点(刊物载明拙文投稿日与梅文出版日实际间隔一月余)。笔者2月末见到后于2002年3月2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一文对拙作批评的失实——答梅俊杰先生”。摆事实,讲道理,对梅文不符合事实、未基于学术而凭猜疑的指控,进行了批评。
  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下达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出了很多意见。同时也指出,在接触学术道德问题时,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缺乏实施细则,其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具体学科细化的学术规范基本是一片空白。为促进学术规范的建设与学术批评与反批评的健康发展,保障学术活动的正常进行,笔者翻出了4年前撰写拙文的参考资料与99年5月读到(后来证明为梅所写)匿名信后笔者写给北外《外语教学与研究》编辑部的信(详载拙文写作过程与观点来源),重走4、5年前走过的汉英词典研究之路,以事实与证据为线索,找回当时的思考与感觉。现以梅文对拙文批评的失实为例,就学术批评中指控他人剽窃观点应遵守的学术规范、相关法律问题、梅先生的错误做法与态度等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看法,与广大学者商榷。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搞清“自己的”观点或发现,是否现有文献中已有,或是否属本领域里的学术常识或老生常谈
  这是指控他人之前必须要做的事。黑龙江大学张会森教授说,“科研是一种继承性思维活动,也即我们都是在前人已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前进。”(《外语名家论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57)指控他人抄袭自己作品中的观点,是很敏感的事情。在指控前,必须要对自己研究的课题及其领域的现有文献再检索阅读一遍。熟悉本学科中,哪些属于已有的观点,哪些属于常识、共识、简单的说法。文苑学坛,人文荟萃,书海茫茫,力作芸生。检索时应比当初科研时还要仔细,做地毯式穷尽检索,把怀疑对象的观点出处或影响的来源“一网打尽”。尤其是要先细读怀疑对象文后所列的“参考书目”。因为这里是诚实作者最可能受其影响的来源。然后,还要查“参考书目”中没列的同领域的文献。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个外语研究学术规范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指控观点剽窃时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我国的学术刊物大部分还是要求作者列参考书目或注释的。但不同于国外学术期刊,国内期刊编辑部一般要求作者只列出与文中内容直接相关或呼应的引文或学术思想的出处书目。流于宏观影响的、不重要的参考文献一般可省去。有些编辑部甚至明文规定,或在建议压缩稿件时提出,如上要求。也有的严格限制参考书目的长度或篇目。在近年外语类学术期刊中仅举两例。《中国翻译》的“本刊敬告作者”第6条指出,“与论文内容无直接关联或未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著述一律不列”。《四川外语学院学报》编辑部“敬告作者”第5条指出,参考文献“一般以5-8种为宜”,“与论文内容无直接关联的文献请勿列入”。因文内夹注须要与参考文献呼应(如《中国翻译》“本刊敬告作者”第5条),因此,注释实际上也受到制约。而书评性文章,一般不设参考书目和注释。如《外语教学与研究》对纯书评,一律不设参考书目和注释。只有个别研评性书评才设。北大教授龚刃韧说, “不是说学者写的所有文章都要附上学术性注释,这样理解就太机械了。由于学者写作范围很广,是否需要注释,完全根据内容而定。一般而言,随笔、杂文、短文、笔谈……评论、介绍性或综述性文章……等等,都不一定要有注释。”(《北大法律评论》(1999) 第2卷,第2辑)而国外学术性期刊一般要求参考书目越全越好(有的甚至与正文等长),甚至只知道某书的存在,看没看都不一定,也可照录不误。这样能方便他人继续研究。以98年北外拙文为例,按国外习惯,本文提到的当时参考的数十种资料都得要列入“参考书目”。全文长度将由发表的1万1千字拉长到1万3千字(记得98年初笔者曾接到《上海科技翻译》令我将该文及“参考书目”砍掉3分之2的修改通知,后笔者放弃)。投北外时,“参考书目”只好保留文章对比或考据的各本体辞书,突出来自研究对象北外《汉英词典》编者圈内的发凡性论文。在我国,只宏观、导向性、路径性地受到他人文献影响、提示,但用大量个性化、严谨、独到的实证来论证个人研究所得,推进学科发展的外语研究论文是很常见的,其“参考书目”中并未一一列举所有对其产生影响的文献。因此,外语界只根据少量观点或说法意义相似来指控他人剽窃者应慎之又慎。现阶段,我们既要遵守国外的“游戏规则”,又要考虑国内的“游戏习惯”。我说这个,梅先生不要误解为我偷了梅文的观点。继续读下文就清楚了。
  认真查阅文献有两个好处,一来能查出所怀疑的观点是否来自自己以外的他人,二来能了解本学科哪些说法、框架、例子因反复使用已成定式或学术常识。指控者在其“指证”的相似点中搀入这类观点越多,那么,被指控者独立产生的其它相似观点被“诬陷”为“抄自”指控者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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