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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

  民众参与是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天然契合点。
  正如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社会成员参与” 一样,[18] 司法民主的实质在于社会成员参与司法。而陪审制的建立与适用,则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19] 陪审制作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20] 因此,用陪审制度实现审判权的社会分享,一方面能够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21]另一方面,陪审制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手段,由此形成了公民与法官之间的实际制约。所以,陪审制既体现了职业审判机构及人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因此,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现。[22] 在我国,陪审制度是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现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看,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自由、民主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在司法领域,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法院被定位为保护个人自由之机关,法官与国王切断联系而成为独立自主的裁判者,这是诉讼史上的重大变革。然而,人民对法官究竟为谁裁判这一问题仍存在疑虑,因此要求司法制度进一步民主化,要求将审判权叫还主权者人民手中,陪审制度应运而生。英国的平均主义派领袖里尔邦(1613—1657)在他所拟定的“人民约法”中提出了“人民自由选举陪审官”的要求;[23] 法国思想家孟德思鸠(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以“三权分立”学说为依据,主张陪审制,他宣称应由“人民”来行使审判权,而不要那些充满等级制色彩的“职业法官”来审判。[24] 陪审制度当时被视为“真正司法权独权之前提”、“人民自由之守护神”。陪审是立宪主义体制的基石,陪审属司法性的代议制。
  陪审团制度,从实质上讲是将司法权交给公民行使的一种形式,也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方式。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公民作为陪审团成员或陪审员,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在司法活动中反映人民的声音、担当起维护公民权利的使命,从而防止司法走向专横。
  (三) 信息公开: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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