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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权益与立法保护

新型网络权益与立法保护


易志斌


【全文】
  新型网络权益与立法保护
  易志斌
  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历次对我国互联网络应用发展状况的调查数字可以清楚看出,互联网络及其相关事物已经构筑了我国新的社会生活内容。网络所带来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许多由网络所产生的新型权益需要法律的确认与调整,否则就无法保持网络经济与网络生活的健康稳定。但我国目前在调整新型网络权益或新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却存在难以实施有效保护的境况。因此如何通过科学反映现时社会要求的前瞻性立法来加强对网络空间新型权益的法律保护,是网络法律理论与实务界所必须重视的重要议题。
  一、 网络空间本身产生大量新型权益与调整需求
  作为对现实世界的延伸与反映,网络环境中同样面临着对于传统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但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本身也已产生并将继续产生大量新型民事权益,其中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例如持有人对于域名与通用网址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占有人对于其主页空间或邮箱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权利;上网用户对其合法网名的禁止侮辱与诽谤权等等。这些新型权益往往无法准确归属于某个传统民事权利种类。而其中很多新型权益对于网络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如互联网连线服务商、内容提供服务商、综合性网站等网络机构要在网络上建立任何服务,必须以先注册域名获得相应的服务器空间为前提;而注册通用网址又能将现实的商标、组织名称与域名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此对域名权与通用网址权的法律保护是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又例如网站所有者对于其服务器范围内的网络空间有权使用甚至转让,邮箱所有者对其邮箱空间有权禁止非授权进入与破坏,而这些所有者对其网络空间的排除妨碍、禁止非授权访问等权利则是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的关键所在。对于因网络空间而产生的许多重要性的新型权益,由于不可避免会发生权益争议或侵权现象,影响网络生活的稳定有序,因此就在大量网络主体之间形成了亟待法律对这些新型权益加以调整与保护的社会要求。而且随着我国上网用户数量与互联网络应用状况的进一步快速增长,这种社会要求将不可避免形成强烈的立法需求。
  二、 网络基本法律的匮乏与法律调整上的“传统”主义形成我国对网络权益难以有效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立法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针对网络犯罪问题而于2001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之外,其余均属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立法,尚未出台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专门针对网络问题的基本法律,包括社会呼声非常强烈的《电子商务法》。基础性法律的匮乏,使得大量由网络空间本身所产生的新型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由于我国是实行“权利法定主义”的国家,法律仅保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民事权益种类。因此在对新型网络权益的调整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困难非常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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