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从羁押适用的理由上来看,我们认为中国的羁押没有理由。拘留有理由,比如说“重大的嫌疑人”、“情况紧急”等等,这些都是理由,
刑事诉讼法还列举了7条适用拘留的情况,但是拘留以后的羁押有没有理由呢?没有!完全依附于拘留。逮捕也是有理由的,我们中国的学者对逮捕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而且1996年的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逮捕的理由在条件上有所降低,从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变成了“有犯罪事实发生”。尽管这种表述是比较模糊的,但是毕竟在逮捕问题上是有一个理由的。从证据上看“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从实体法上是“有期徒刑以上”,然后还有逮捕的必要,但我们所有的是逮捕的理由,但是没有专门的羁押的理由。逮捕以后的羁押的理由基本上就等于逮捕的理由,是它的延续。这个问题为什么要提出来?我们知道,逮捕的理由非常关键,在英美和大陆国家,在相当多的国家有这样一个惯例:羁押的理由一旦成立,就意味着羁押可以延续,如果这个理由不存在了,或者原来存在现在不存在了,那么什么时候不存在就什么时候把人给释放。也就是说整个的西方有控制审前羁押的一套程序,审查的中心就是羁押的理由是否还依然存在,就是说西方的法官在法庭审判阶段还要审查当初的羁押有没有理由,没有理由要放人,当初的羁押有理由的现在没理由的,也就是说侦查阶段有理由现在到了一审阶段没有理由了,怎么办?也要放人。而现在中国的羁押根本就没有理由,它依附于拘留、依附于逮捕,结果导致的后果就是它难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控制体系。所以我们第一个结论,就从这两个角度,一个是从程序上,一个是从理由上得出。中国的羁押没有建立一种完整的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我带的一个硕士研究生,他的归纳是没有一个与整个刑事诉讼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并行的一个控制羁押的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方面,羁押的期限
第二个,我们来看一看羁押的期限。我们的标题是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超期就得有期限,我们来看一看期限。刚才也涉及到了,现在来讲一讲。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拘留的期限,拘留的期限法律规定是14天,就是从公安机关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后这一段是两个礼拜。但是它规定有三种情况——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有流窜作案嫌疑的这三种人——可以达到37天。这个我想大家学刑诉也学过了,我不再具体分析。但是这个标准确实是模糊的,所以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把自己一般的拘留都扩展到37天,这已经是司空见惯了。本来是针对三种人,但是在实践中都扩展了。在这里我们还发现了一个严重问题:公安部在1998年以后就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作了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一条,当时我看到的时候大吃一惊,公安部怎么规定的呢?就是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以后,如果不讲真实身份姓名住址的,怎么办?暂时不计算羁押期间,什么时候知道你真实身份是什么,真实姓名是什么,真实住址在哪里,什么时候再计算羁押期间。这一条哪来的?是公安部自我授权的。你看一看中国的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间有这么一个延长,逮捕以后身份姓名住址不明的可以暂时不计算羁押期间,一直到了解到你真实身份姓名住址,再开始计算。当时广东发生的一个案子,张子强就是这样。谁都知道他是张子强,但谁都不点破他,他还化名陈某某,弄到最后7、8个月了,事实差不多了,最后预审员点破了:“张自强别演戏了,我早就知道你是张子强。”他说“你不知道中国
刑事诉讼法有一条很厉害:不知道真实身份姓名住址的羁押期间暂时不计算,从今天起开始计算。”当时是有这么一条,逮捕以后这是刑诉法明确授权的,但是公安部把它扩展到拘留阶段,就意味着一个人如果侦查人员认为我不了解他的真实身份姓名住址我就可以一直把他羁押下去,直到我了解了他的真实身份姓名住址了,我再开始计算那14天、那37天,这就导致一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可以延长到几个月,是完全有可能的,这是从拘留来看。现在看逮捕的期限。中国的逮捕的期限当然的是两个月,这是不需要审批的,逮捕以后有两个月。除了这两个月以外还可以有三次延长: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省一级检察院延长两个月,两次各两个月。除此以外还可以有两次延长,一次是刚才讲的真实身份姓名住址不明的,可以一直不计算,直到了解了再计算;一次是发现了新罪漏罪的,从发现新罪漏罪之日起从头计算。有人形象的形容说,有一个罪就可以从头算一次……因为掌握着这个权力的是侦查人员,所以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可以达到7个月,但又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延长时机。好了,这是侦查阶段可以有这么多延长。下面来看审查起诉阶段。正如我刚才讲的那样,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阶段,包括死刑复核阶段没有任何期限,完全依附于办案期间,办案期间持续多长,羁押期间就持续多长。如果一直往前“进”还好办,比如说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一个月,还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还好办。一审一个月延长到一个半月,二审一个月延长到一个半月,充其量也就是5个月到6个月的样子,也没什么了不起的。但我刚才讲了中国有一个特有的制度,就是诉讼可以往前“进”还可以往回“退”。首先,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这是两次,两个月了。每次退回就意味着羁押期间相应的延长,没有任何审批,相应的延长。好了,下面看一审。一审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时候经常要求撤销案件。检察院要求撤销案件要求补充证据也可以有两次机会,一次一个月,又两个月。诉讼期间的倒退所带来的后果就是羁押期间的相应延长,没有任何审批。再看二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发生在河北的4个农民涉嫌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案子,《南方周末》报道过,可能大家也看到过,陈国清等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逮捕以后经历了4次一审审判、3次二审审判,多次发回重审,到现在还没有判完。94年的案子到现在还没有判完,羁押期间就随着诉讼期间一直延长到今天,什么时候结束?那就要看终审判决什么时候得出来。我见到的一个最长的案子就是因为二审老是发回重审。就是5次发回重审,时间持续了8年。从理论上来说他还可以继续延长,只要他不判,就可以延长。所以我们真可以对今天的演讲题目做一点怀疑。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有没有期限?在侦查阶段有,但在这个阶段有没有?恐怕还是值得提出疑问的。也就是说超期羁押问题的背后是什么,是羁押的滥用。超期羁押只是一个表象而已,实际上是羁押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期限。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我先把问题讲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