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请求权的主体,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不是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侵权法没有任何理由采用简单规定。侵权法应该是法定的,而
合同法其实是意思自治的,
合同法可以有那么多条文,侵权法简略,是没有道理的。而如果侵权法也很复杂,再放在债法里,债法就实在容纳不下了。所以,侵权法应该相对独立。
第二个理由,侵权法和
合同法都作为债法,性质上是有问题的。它们有一定共性,但它们的个性大大超过共性。侵权法是保护财产和人身的法律,体现干预,
合同法是鼓励财富创造的法律,体现意思自治。性质上,存在很大差异。把它们共同组织在一起,不合适。
第三个理由,传统的债法把侵权法放入其中,主要是因为它产生侵权行为之债,这个债可以和其他的债放在一起。但必须看到,首先在现代侵权法中,侵权行为不仅仅产生侵权行为之债,还产生一种责任,已远远不限于损害赔偿,还有停止损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这些责任已不是损害赔偿之债,是责任。不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能弥补的。另一方面,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也有巨大诧异。违约赔偿是可以约定的,可以用可预见的规则约束的,而且可以抵消,可以代位行使。侵权损害赔偿是不能限制的,不能抵消,不能代位行使。
所以我个人呼吁,侵权行为法应该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制度以分则的一编来规定,而不是放在债法之中。这可能是我们制定21世纪的新的民法典的重要体现。
我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魏振瀛:下面请张新宝教授作主题发言。
张新宝:谢谢主办方的热情邀请,并感谢主办方答应我的要求,跟我尊敬的师兄,王利明教授一起谈这个问题。也很高兴来到北大,我也曾经是一个北大爱好者,上大学时想上北大,结果没上成。当老师想来北大,也没当成。所以,今天能在这演讲,很荣幸。
我谈谈我的想法。我也赞成侵权法单独成编,我接着谈我们要制定一个什么样的侵权行为法编。
第一, 加强人身权。这是与我们的法治健全,依法治国完全一致的。
第二, 要为市场经济服务。要把市场经济中新的侵权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