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情况看,我要强调在土地物权领域,要解决利益冲突的问题。这是现代社会非常棘手的问题。法律的天平要倾向哪一方?这要根据社会利益来衡量,所以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一定要体现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不是纯粹的私权本位。我们要建立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高度统一的法律体系。这必须具体考察法律制度。法律的发展,是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不是逻辑设定的,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也要关注大量非逻辑的方面。
70年代末以来,中国土地制度发生很大变化,主要体现有两点。第一,土地由公有公用转为公有私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物权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第二,土地由不可流转变为可流转物,土地交易市场出现并迅速发展。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土地管理不够先进,新的土地归属格局不被承认,缺乏法律保护,产权界定不清,利益保障不利。导致大量短期行为和异常行为。
从我国目前土地物权的关系来看,有六点内容:
1、 保持土地公有和两种土地所有权共存的机制。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相当一段时间里,
宪法上都不会对这样的格局有所改变。
2、 区分终极归属与现实归属,在坚持终极归属归国家的情况下,积极寻求保护现实归属的方法。
3、 土地所有权非市场化,由土地所有权来充当权利交易的载体。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划拨与出让的双轨制,对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区别对待。
5、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对交易有较大限制。从历史的教训看,也要十分警惕土地兼并,所以要保证土地非私有化。
6、 在土地他项权利之下,承认和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以外地主体对土地的正当利用权益。土地上还承担着其他的功能,比如地役权等。
可以看出,这些特点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物权有显著差别。
下面我简单谈谈我对中国物权法制的现状与前景的基本看法。我国土地物权法制现状:第一,已有的土地法律法规缺少统一性,有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文件,缺乏协调,彼此之间矛盾和空白点都很多。第二,土地物权的立法工作缺少系统性。主要有全国人大的物权法起草工作,还有国土资源部牵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研究制定,还有其他部门如农业部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制定工作,他们在政策目标,概念体系和职能分工方面都缺乏协调。
目前,物权法的制定正在进行之中,首先可以肯定,它对我国土地物权立法的整合和协调有重要基础性的作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就是土地物权体系的系统化的过程。一方面,要利用法理,另一方面,要研究中国现实。我们不仅要有继承,要有所创新,利用中国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
应该看到,物权法的制定并不能解决土地制度的所有问题甚至大部分问题,它只能建立土地私权的概念体系,以及它的基本定义和权利边界。还有大量问题是物权法无法解决的,也是不应该由它解决的。比如:第一,地产市场的交易规则。第二,土地登记,第三,耕地保护,第四,荒地开发,第五,土地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第六,土地利用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七,农村土地的分配与再分配问题,第八,历史遗留的地权纠纷的解决,第九,房产权与地产权的关系,第十,矿产权与林业权渔业权特许权利与土地权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