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权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人为的凭空规定。私权,当人们发现它的时候,往往已形成成熟的结构。然而,在时间顺序,作为规则的私权,只是私权结构中的一个清晰的端点。陈述、判断仍然在不断地展开,对私权的认识与建构,也在往复循环。那种共同特征的概括,只是为人们认识私权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相对于复杂的生活事件,这种可能性只是意味着私权的认识有了参照基础。但是,所谓“社会化”与私权的关系,只是在时间的流淌中结合起来,并只是在具体的陈述、判断中呈现意义。
和私权一样,权利也是一个建构的系统。相对于权利系统而言,私权与公权一起构成权利的子系统。私权和公权的分类,以往的学说多侧重于区分的工作。这种区分工作非常重要,但并不周延。这种区分工作,由于不断地限制条件,从而获得一些可靠的认识。然而,这种认识,总的来说,仍是一种平面上的认识。换言之,这种区分工作的前提,都是假设了权利在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上处于静止的状态,在这一横截面上,经过一些条件限制后,划出了公权和私权的边界。但是,如果从更多的时空角度观察,或许会发现,这种建构的公权和私权,不过是某个整体中的不同侧面。它们确实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但更多的时候,却要么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要么只是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达方式。
换句话说,结合基本权利的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就会发现,那种在理论上不断尝试着认识限制私权的趋势,只是权利学说发展史上一个方面。这种“社会化”的趋势,如果将其放在整个权利学说的发展前景中观察,与其将它视为从“权利本位”的衰落和“社会本位”的兴起,不如视为权利学说的深化更加合适。
私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行动的产物。既然私权是行动的、经验的产物,就绝非逻辑的产物。当然,逻辑与学说极为重要,但终究是因为认识与分析存在物而获得正当性。同时,分析的结论亦作为建构的存在,与存在本身拉开距离。故评价近代以来的“私法社会化”思潮或学说,其标准不在于新奇或细腻,而在于,各学说多大程度上接近于近代中国社会中物质的和观念的现实。
从这两个方面,已可概见,中国的私权保护和救济现状,不容乐观。所以,“私法社会化”之说,虽然陈义颇高,仅就今天的中国社会观察,尚非对症。故中国民法学所面临的,或许是两个任务,一是培本固源,一是持续发展。所谓持续发展,是指吸取西方近代以来工业化、城市化的经验教训,注意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平衡社会利益,这也预示着,必须关注西方的“社会化”思潮 ,及此一思潮引导下形成的各种成果。然而,或许培本的工作更加重要。无视人格独立和尊严,视权利为无物,将个人仅仅作为实现“社会”或国家利益等崇高目的的手段,不但谈不上现代化或“社会化”,反而容易陷入极权主义的泥潭,走上背离市民利益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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