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在理论上具有无所不包的君权,但腐败的扩散和权力失落的可能性使君主对自已的官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千方百计地加强对官员权力的控制,对这种权力体制的缺陷进行补救。因此,加强对官员的监察和整饬一直是古代吏治的核心,而古代的监察组织首先是“天子风纪耳目之司”,是为君主侦察和控制官僚集团设计出来的,“他的特殊责任是考察文职官员的表现。有时他甚至负责检查丞相对国事的处理;作为政府工作记录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议中的措施是否与国家已制订的规定相矛盾。” 其作用正好填补了强化皇权、保持制衡的政治需要,同时也适应了封建集权制的基本要求,因此监察制度在古中国能获得较高程度的发展与完善。
当然,不管其制度建立的本意如何,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制度中一直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是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在封建吏治中的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某些作用。一是,统治阶级内部对其利益的认同大大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实施,能够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二是,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调节和平衡器,有利于避免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剔除不利于统治的因素,使国家在安定的环境下得以发展。三是,中国古代重视言官谏净制度作用的发挥,以匡正君主、谏诤得失、修正统治政策、维护封建统治。
2、古代监察机制之局限与积重难返的困境
(1)封建监察制度的依赖性
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君权“它是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努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 。 从这层意义上讲,君权是国家权力最高渊源和法律最高渊源,所有的监察权力均来源于君权,只有君主才是国家权力真正的监督人,其对监察系统的控制是一种最高权力的监督,是高格局与全方位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封建人治的本质特征决定着皇帝对于监察系统的制约作用,监察系统是否完善取决于皇帝的决策。如唐御史台或分或合,几经变化。 第二,监察的权威来自皇权,御史行使职权需以皇权为后盾。例如“包公虽然勇于摧折权豪势要与惩戒贪官污史,但是他必须以皇帝敕赐的”势剑金牌“为后盾;离开了它,包公将是没有力量的。” 第三,御史监察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 “国家权力机制处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都察院科道对官员的弹劾,吏部对官员的考核,刑部对犯罪官员的审理,莫不需要皇帝的首肯定,否则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势下,监察制度兴废和效果,取决于君主的品质意志及皇权的强弱,完全丧失了独立的发展精神与自身的力量源泉。
(2) 监察权力的异化性
统治者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出现皇权对监察权膨胀后失控的紧张状况。“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 西汉初期建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这样。起初刺史职守仅限为监察方面的权力,“他们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每一个刺史负责视察帝国中包括一批郡和国的指定的区域。他们调查皇帝的政府运转的情况,如果发现压迫、无能或贪污的证据,就直接上报。” 然而至东汉时,刺史的职权遂步扩大,获得了行政权、兵权,发展成为州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他们在或培植亲信,私结党羽,或与地方沆瀣一气,欺上瞒下,异化为被弹劾的对象而朝廷终无可奈何。又如明代,厂卫对官员的监察,作为法外制度,比法定制度的影响更大。然而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当某个皇帝宁愿怠忽职守或不问政事时,宦官滥用权力的情况变得最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宦官最后便高踞在一个无强有力的领导和其权力体系也处于混乱状态的官僚体制的顶点。” 厂卫目无法纪,买官鬻爵,贪污受贿栽脏陷害、诛锄忠良多为他们所为,“结果,他们为后来明政府的败坏而承受了大部分的责难。” 当然,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还是应该追溯到监察本身的弱点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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