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可说是一脉相承,无系统性变化,其以强化皇权为出发点,并在逐步的发展中达到了相当的细密、完善程度,从很多方面反映并维系了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共同的阶级属性、完备的统治方式和成熟的控制手段。“这里,我们不但可以把监察制度看成是吏治的重要标志,而且还可以把它用作衡量吏治发达程度的尺度。”
二、古代监察制度的运行机制和方式
监察动作机制和方式是监察制度最直接的表述与体现,是监察制度影响和调控现实生活的凭借方式。如何对于政府的决策失误和官吏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防患于未然,或者迅速及时地发现并予以补救和纠正,防止更大的失误,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方案和措施,几乎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外廷和内廷的所有领域,形成了一套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监察动作机制和方式。
(一)运用审核文书方式的决策施政程序监督
实行全过程地审核稽查文书则成为封建监察制度的最基本方式和手段。通常,国家权力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不同文书的起草颁发、上传下达和执行来完成的。对文书的审核,可以保证文书有较高质量和高效率地处理,并可以从中取得信息反馈,及时了解政令执行与官吏优劣的真实情况,是监察信息的重要来源。
1、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即通过接受公卿奏事文书,如发现有违失则纠劾之。这是秦汉御史通过收受文书进行监察官吏的手段和方式。《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
2、封驳制度。秦汉以后,各朝均建立有关的封驳机构执行审察政令、签署奏章的监察职责。“封”,就是“封还执奏”,如明清时期,六科发现内阁的红本(内阁公文)“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封还执奏”,即将退回内阁;“驳”,就是“驳正违误”,六科发动“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题)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证。即驳回题本、票本错误之处,再向皇帝请旨。 这项措施使言谏系统对政府的决策监督落实在公文程序上,主要防止决策失误,是政治意义上的监控,属于着眼于事先防止的监督方式。
3、文册申报备案稽考制度。秦汉以后,御史机关不再负责掌受百官公卿奏章和管理中央机要文书,但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涉及人事、经济、司法等重要文册、案牍和财经报表仍须申报监察机关备案稽考。这就从制度和措施上保证了监察机关对行政监督的主动权,使监察对象的权力运行受到程序性的制约。
4、注销制度,每件事情办完之后,要及时办理公文注销手续,注销时报告公文限内已完结者、逾期有因者、无故逾限者的件数。如“明代五日一注销,清代每月两次注销,月终奏闻皇帝,参劾无故逾限者。” 。这可及时纠举衙门临事之稽延积压之弊,有效避免事前不请示,事后无检查、督促和奏销的现象,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是行政制度史上极有意义的管理制度。
5、照刷文卷,即定期仔细检查公文办理情况,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其与注销不同的是,照刷是年底汇总检查,“每月注销事件,年终照刷文卷” 。如“明代规定,在京大小衙门,及直隶和各省的文卷,‘除干碍军机重事不刷外’,其余卷宗,由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照刷” 。这种监督机制和方式既有事后监督,又有事前和事中监督,体现了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监察原则。
(二)实行出使地方的巡察监督
监察官代表朝廷巡察地方政事,是古代监察机关所奉行的一种传统监察方式,也是中央监督地方的最基本的行之有效方式。监察官或大臣带宪巡察地方,不管是定期巡察还是临时巡察,都作为中央的特使,“奉制巡按”,权力很大,可以“察举无所回避,弹奏无所屈挠”。
1、巡察方式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定期巡察是中央对地方的一种经常性的巡回监察,按规定时间定期巡察地方,监察官吏。如汉代刺史常以八月出巡,岁终尽诣京都奏事。定期巡察制度,一般实行分工定点巡视。汉代的十三部刺史,唐代的十道按察使,宋朝的诸路监司,元代的二十二道肃政访司,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的十五道监察御史都是属于定点包干巡察。不定期巡察,一般是皇帝根据形势需要,临时选派政府大员带敕巡视地方,事毕即归朝复职,任期也不长。这是一种随时随事巡察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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