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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


吴振兴


【全文】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
  内容提要: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制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部分,其体制之健全,沿革之清晰,规制之详密,实为世所罕见,曾在整饬吏治和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对之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必将对今日之中国的反腐保廉、预防官员职务违法犯罪等工作提供诸多成功的经验与模式。本文力图通过探讨封建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设置及其运行机制、运作方式,对其利害得失进行批判性研究与分析,进而揭示其对我国当代反腐保廉、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监察制度  检讨  启示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同时他又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古中国,早在数千年前,人们就开始在不断探索如何保证权力运作高效廉洁的这一重大问题,研究“权力制约”这个传统性而又复杂的政治难题。中国历代监察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便是其中主要的一项实践。“唐宋以来监察法规不断完善,监察机关渐成网络,这在世界政治与法制史上是很少有的。”
  一、历代监察机构设置及其特色
  我国古代监察机构设置约从西周始,最早的职官法律监察也见于《周官》的记载。 然而真正形成监察制度者,当推秦朝设置的“御史府”,而后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日臻健全于隋唐,高度完备于明清。
  1、秦汉时期
  秦汉监察机构具有体制紊乱、组织尚未完全独立和监察官事职不专的特点。秦设御史府,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兼领监察。西汉中央监察机关隶属于少府之下,具有行政和监察双重职责。东汉御史台工作独立,但名义上仍隶属于少府。除御史台和州部刺史外,汉设有负责京都地区监察的司隶校尉。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即汉代已创建了言谏体。监官之外有言官,形成言察并行的监察体制。可以说,这是汉代监察制度向法律化迈进的一个方面。 
  2、魏晋时期
  魏晋以来,监察机关不断加强,并逐步从行政机关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台的组组织自晋代以后,在中丞以下设若干御史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官吏。东晋时废置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实现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而汉代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自曹魏以后便不复置。 
  3、隋唐时期,
  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发展,监察体制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隋分设专司监察的御史台和司隶台,官员分工详细。唐中央设御史台,台下辖三院,为三类御史的各自办事机构。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殿院掌纠察朝廷礼仪。察院主管出使巡按和对尚书省六司的派员监察,其之创设,有效地克服机构重叠、职责不明的状况,标志着监察机制的系统化和完善化。  
  4、宋元时期
  宋承唐制,御史台下辖三院。宋真宗时,设言事御史,开“台谏合一”之先河。元朝御史台为中央三大机关之一,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司。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派出机构,与御史台分区辖管肃政廉访司,由此构成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网络。
  5、明清时期
  伴随着君主专制统治的强化,监察制度更趋完备。明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以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职权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乱政,百官猥茸贪污舞弊,‘学术不正’,和变乱祖宗制度的都可以随时弹劾” 。设六科给事中钳制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更有利于皇帝的控制。但由于台科分立,往往造成相互牵制乃至对峙,监察功能因内耗而削弱。清朝吸取明朝教训,清雍正元年,改六科隶于都察院,与十五道监察御吏共同而又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以“科道”联称,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明代“科道”分立的体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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