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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乡土田野中的声音

  徐国栋教授则认为:“习惯是社会共同行为的产物,它最贴近社会生活的脉博,将之作为法律渊源,为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享利. 叶维布律尔在《法律社会学》里这样写道:“法律远不是一个凝固的系统,而且具有变化的固有属性,时时处在变化之中。那么就必须用一个适当的词来表现这一不断改变社会关系既有破坏性,又有创造性的作用,用‘习惯法’这一词来表述这一引申义并不过分。在这一广泛的含义中,习惯法在暗中制定新的法律,它是法律规则的生命力,它的法律的唯一的渊源。”
  高其才教授在《中国习惯法》中对此作了精深的论述。“以往对中国固有法的认识和探讨,偏重于国家制定法,以为国家法即是固有法的全部,按照这种认识是不能正确对待现代化发展中的固有法和固有法文化的。实际上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制定法的发展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从某种角度认识如何对待习惯法和习惯文化比如何对待国家制定法更为重要。因为习惯法比国家制定法更贴近普通民众生活,对普通民众的影响更大,对普通民众行为的规范更直接。” 他还认为,“以往我们法系的研究却只注重国家制定法的研究与探讨,通过成文法典的注释和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这种注释法系严格说来只属于技术范畴,不能称这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而忽视习惯法的存在和研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这种注释法学盛行的原因和结果。中国的法学研究,之所以落后于时代发展,不能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从社会实际出发进行法学研究,在法学研究中没有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领域狭窄,研究方法陈旧,进行习惯法的研究有助于拓宽领域,深化法学研究。”
  我认为关注乡土村落的现实,研究乡土社会的结构模式及其他,可以将乡“乡规”等民间习惯法作为其中一个突破点。“乡规”等并不是尽善尽美,但我们主张采用“拿来”力求将沉淀其中的具有永恒性的因素和特征融入时代法治的研究与进步之中去。
  启示之二:一种文化的生存发展从深层次上讲是文化观念变更或延续的结果,法治的发展不能忽略法观念文化特性。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经过生存与发展的考验而不断创造,凝聚与继承下来的文化因素一旦动态的、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传统,它就会像一把无形的巨尺衡量人们的言行,规定某种特定的文化模式。
  中国人千百年来一直生活在一种传统的礼法政治之中,而不是约法政治。这样的政治强调的是掌权者对社会、对民众的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并不是法律地要求,而是依赖于掌权者的内心自觉或自我完善。从这一意义上说,“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的一大特色。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有赖于一套被称作“礼”的社会规范,即前面提及的宗法、家法、乡规等乡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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