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乡土社会家族势力复兴现象
及其法治影响的深层反思
思考之一:中国法治建设不注重对现实资源及本土独特情况的深度探讨与开发。
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事业,而中国法治的进程从总体而言是被作为“计划的社会变迁”的过程。立法者更多地试图并惯于用18、19世纪西方学者的一些应然命题来规定生活。他们的设计是想建立一个理想中的包容万象的模式,并假设民众所要求的可欲目标来规范与调节社会的各种行为,从而达到有序。然而理想的模式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但在实践中却是行不通的。“历史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确定它的各种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往往是武断的。另一方面,历史又是丰富多彩的,各种社会要素的变化不一定导致变革。” 一种预先设计好的法治模式是很难通过其概念、原则、制度和规范调整多样化的形势,时间上保持发展变化有统一性与连续,并以其逻辑论证所得的结论越超历史的偶然性和展现未来。
其次,法治的建设缺少对中国当代城市与农村尤其是农村,对中国人因为他们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条件而形成的固有文化、行为方式与思维习惯深度的关注。卢梭说过:“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之上,也不是铭刻于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真正的法治是以百姓心里感受社会是否有序为标准,以占中国最广意志的乡土村民的所思所欲为目标。然而,当代的法学研究很大程度上仍停留于一些理论命题的抽象、分析与推理。这种脱节的后果产生了一些似乎在理论行得通而在生活实践中形同虚设的一纸废置法令。中国法治在艰难跋涉多年之后仍走不进乡土百姓之间。让我们来听听《在乡村习俗与现代法律之间》一文中,一位一个怀抱小孩子的中年妇女就该事发表的评论,她说:我也没有办过婚姻登记,我能去告我丈夫强奸么?执法者对违法者进行治罪惩罚,并期望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执法活动,将国家权力向农村基层社会有效推进。然而,这种惩罚却无法消解生活在乡村文化场景中的民众们的那种观念,反而让他们觉得冤屈。难道这种令许多人困惑,甚至愤愤不平的法律就是百姓想要的法律吗?
我们应该做的是坚持对社会历史各方面进行辩证分析,注重对生活具体情况的研究,要避免落入就事论事的粗俗经验主义陷阱之中,根据建设性的系统的连惯框架不断寻求最具公正与最符合国民实际的办法,通过公开探讨各种各样发展前景,注意研究与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的动态较量来完善我们的法治。
思考之二:法治的现实状况是中国在迈向法治现代化的征程中已经出现了盲目追求西化,置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于不顾的现象,近百年来一直在上演“邯郸学步”的故事。
“清朝的前二百年,整个地说,是中国内部和平繁荣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在某些方面,中国文化有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其他方面,这个时期滋长了文化的和社会的保守主义。” 在这种文化心态的支配和影响下,整个19世纪,中国人对挟持现代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文化的挑战毫无准备,于是直到20世纪初,仍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特别是鸦片战争与甲午战争的失误,更使社会结构之陈腐和统治之无能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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