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人在主观上属善意。从以上表见代理情形可以推知被代理人的过失。要么是被代理人没有通知第三人,以往授权不严格,对代理人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等。
从表见代理的诸种情形中,不难看出,票据表见代理的成立也不能仅仅依赖票面的记载。第三人可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证据来证明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成立后,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是否可以向代理人主张承担责任呢?
票据法没有规定。
(四)、票面形式完整。表见代理在形式上具备票据有权代理的形式要件。欠缺的是代理人无代理权。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成立表见代理,代理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再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民事责任。在表见代理中,也应由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由第三人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无论是直接第三人还是间接第三人,只要能够证明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另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均成立表见代理。因此,在表见代理中,没有必要区分直接代理人与间接代理人。
参考书目:
[1]、刘家琛主编 《
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84页。
[2]、宋炎禄主编: 《
票据法》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3年版 36页。
[3]、谢石松: 《
票据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40页。
[4]、王明锁: 《
票据法理论与实务》 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117页。
[5]、刘甲一: 《
票据法新论》(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第68页。
[6]、王利明: 民商法研究第三辑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7]、杨建华: 《
票据法要论》 东亚法律业书1962年版 15页。
[8]、吴少平、王罔求主编:
票据法全书 新华出版社 1994年 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