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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揖客和对消费者说不

  我的看法,“消费者的权益”被意识形态化了,它成了市场经济中一个具有天然正当性的概念。这造成了对于其他利益主张的藐视和对“交易”的贬低。而这种立法倾斜的意识形态化,事实上并不有益于对消费者的正当保护和厘清交易双方的行为界限。
  以上述两案为例,我认为皆是商家出于经营考虑而作出的正当要求。有人说不能自带酒水违背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种看法忽略了一个起码的财产权前提。商家的经营场所首先是商家的私有财产,而非公共财产。商家允许消费者进入一个私有财产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与之做生意。商家有权利决定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也有权决定将经营场所提供给消费者利用的途径与方式。
  如果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注意这一利益并不比商家的利益更正当)而普遍对这个行规不满,由此反而影响商家的经营业绩。那么经营者会重新考虑要不要改变这个对消费者的限制,换句话说考虑是否心甘情愿把自己的蛋糕再分一点出来孝敬给消费者,让他们高兴,让他们来和自己做生意。这是交易本身带来的一个博弈过程。一个市场化的博弈过程。除非商家的举动滥用了自己市场垄断的优势地位,开出不合理的条件而不怕你不和我做生意。否则市场化的博弈才是对双方而言效率最高的。
  现在一个不良倾向却是一旦消费者表达不满,商家还没有改变,政府部门就忙着出来发号施令,说消费者都生气了,你们还不快改过来。在旅游饭店行业这个行规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就曾经下令禁止过这个做法。而消费者也就慢慢开始习惯将通过市场的博弈完全转变为通过法律的博弈。于是我们看到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市场化的成分越来越少,法律(本质上是计划)的成分却越来越多了。产权不是在交易中形成的,而是在投票中(假定立法的博弈过程是高度民主化的)形成的。
  依靠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不等于完全由法律越俎代庖去决定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
  而在关于花旗银行一案中,花旗银行这个做法有两个意思,一是小客户的生意他们摆明了不想做,人家想做利润大的高端市场。这是正当的,因为这是个竞争很强的市场,你有足够多的其他选择。银行通过这个方式让小客户知难而退,即使不退也不至于让银行赔本赚吆喝。而另一重意思则可能因此推动银行将竞争的方向由价格(银行在利率上也没有什么可竞争的空间)转到服务上来。我觉得这也很好。消费者其实什么亏也不吃。你安心要“只买最贵”,那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了。
  吴先生的意思是花旗银行的做法构成了对小客户的“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最早是美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我国在1998年《价格法》中也列举了价格歧视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它的主要特点是“商家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买主实行差别待遇”,如果这种差别待遇旨在减少、伤害和阻止竞争,就会被法律视为不正当的。然而花旗银行对不同客户的价格差别是针对“交易条件”不同的客户群,相当于零售和批发的价格差别。你能说零售价高于批发价是对零售客户的歧视吗?更何况,花旗银行的这一做法并不是针对竞争者的积极手段,而是甘愿退出竞争(在小额存户的细分市场)的挥刀自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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