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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


陈碰有


【全文】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
  陈碰有*
  (厦门大学  厦门  361005 )
  【内容提要】重整制度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解整顿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拟就构建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首先分析其必要性,并指出我国和解整顿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阐述自己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 和解整顿  破产重整  制度设计
  在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在改革和调整中面临困境,亏损面大,机制转换步履维艰,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涉及的利益关系为私有制社会的一般大企业所不可比拟。然而,基于市场关系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整顿在我国却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一个问题。 《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未规定预防破产最为有效的企业重整制度, 从历史沿革看,破产制度起源较早,和解制度次之,最后出现的是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在经过自由资本主义而进入大规模的社会化大生产之后才出现的。在大规模的社会化大生产中,个体经营者的地位已微不足道,大型公司及企业占据了重要地位。公司及企业的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远非个人所比,它造成大批工人失业,社会生产力浪费。起初,人们将希望寄托在和解制度,但在这一残酷的社会现实面前,和解制度显得苍白无力。因此,自20世纪以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寻找治理秘方,以减少社会震荡。于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了具有积极拯救功能的制度—重整制度。它不像和解制度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破产,而是对其进行积极的整顿治理,以求再生。所以这一制度一经产生,便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各主要发达国家相继确立重整制度。在我国目前企业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重整制度不失为一剂良药。正如日本倒产法专家宫川知法所呼吁的那样:“为了解除社会、经济的不安因素,维持和健全地发展市场经济竞争,完善倒产法是必不可少的。健全清算型程序,又完备再建型程序,不仅起到抑制社会、经济弊端的作用,而且对促进企业向新的交易、事业进行挑战也有积极效果。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进行新的挑战以失败告终而招致的倒产危机,如果只是让人意识到:危机不可能好转,只有破灭的话,那么,其挑战一定是犹豫不决的,因而搞活经济的行动绝不可能是活跃的。” 可见,重整制度正是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调,通过优惠措施给予频临危机的企业以自救求得复苏的机会。这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社会保障措施,能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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