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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三) 现行人民陪审制度操作困难
  1. 陪审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大部分人缺乏必需的法律知识,甚至不懂法,虽然他们可以凭借原始的是非感,通行的道德标准来裁判,但这也容易使他们的判断融入个人喜好或封建腐朽思想的残余从而产生偏颇,因此这种让外行人担任法官——陪审员对案件做出判决意见的做法是不合适的,而且即使让有很强法律基础的法学工作者参加到陪审员中,并只对案件事实做判断也是不适宜的,因为对事实的判断是构筑在对各种证据的听取和采信基础上的,而证据的采信是有法定原则的,这是一般法律工作者都难以正确掌握的,因此无论什么水准的陪审员对案件做出的判断也未必有专职的审判人员准确,所以赋予陪审员审判权对案件的正确审理是无多大助益的。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但与其硬要将本无审判权的普通的公民培养成具有审判能力的陪审员,何不将这些宝贵的人力、物力用来提高我们真正的裁判权的行使者——人民法官的素质呢?
  法院对陪审制度也不够重视。由于陪审员本身的不足及法院系统本身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致使法院不愿实行陪审,认为这样又花钱又费力,而且有时还妨碍他们正常工作,所以有的法院基本不执行人民陪审制,有的法院即便邀请了陪审员参加审判,但也只是走形式,陪审员的意见往往不被采纳,长此以往陪审员丧失了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多是虽然参加了审判但总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陪而不审”的现象十分普遍。
  2. 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监督审判,实现司法的公正、民主,但如果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相同的审判权,则更易造成司法腐败。因为作为普通群众的陪审员,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培训,往往比法官更少责任心,谁能保证,他们本身无私心甚至不腐败呢?且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审理错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事实上陪审员较职业法官更容易受到腐化,而无法实现其职责。
  3.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改革中,着重强调了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并进行了主审法官制的尝试,审判权由法官专门行使是明确责任,增强法官责任感与业务素质的必需,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无形中加重了法官的工作强度,使其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对陪审员进行指导,从而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设置了障碍。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行政、司法权皆属于人民,司法机关的设立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陪审制的存在表明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健全,我们的民主还不够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深入,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必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三. 人民陪审制度现阶段存在的必要性及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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