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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王晶2005


【全文】
  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①在世界法制史上,陪审制度曾一度成为公正、民主的象征而被广泛采用,并且它也确曾唤起了人民的法律监督意识,促进了司法公正。但随着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陪审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微弱,而其固有的缺点却不断显现。因此陪审制度的衰落成为一种世界趋势。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也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及其自身不足的不断突显,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开始减弱。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弊端加以剖析,并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以期从本质上变革现有人民陪审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关键词]:陪审制度  独立行使审判权  监督职能
  一. 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古雅典和罗马时期,是当时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近代西方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和完善,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员参审制两种形式。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法制民主化和监督机制的完善,陪审制在西方国家开始衰落,英国,1946年正式废除了大陪审团;德国,1924年废除陪审制;日本,1943年停止使用陪审法,目前只有美国的陪审制度使用比较广泛。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西方法学家否定陪审制度,认为陪审制度是纯形式主义的,陪审员既不精通法律,又没有司法经验,甚至还不懂法律,审判效率太低,程序繁琐,浪费时间。”②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监督手段是伴随着司法体制的不健全而产生的。近代西方陪审制度的兴起,主要是资产阶级为了调动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促进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逐渐稳固和发展后,陪审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创立的本意,并且在现代西方国家已基本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司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后,陪审制度的监督作用也逐渐减弱,甚至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弊端,如陪审团成员素质较低,诉讼成本过高等,而对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一些阻碍,因此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逐渐退出或淡出司法实践。
  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创立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③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由此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有了宪法依据。1978年制定的第三部宪法又将人民陪审制度列入其中,但进入八十年代以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开始淡化。在立法上,82年《宪法》中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制度,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取消了陪审原则,只在第10条规定:“除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一规定使陪审制度的使用具有了灵活性,是否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由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自行决定,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的执行也十分艰难,其监督作用甚微,“陪而不审”的现象十分严重,人民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司法民主无法实现,陪审成了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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