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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及其完善

  3. 听证主持人的职权问题
  听证主持人组织调节、控制整个案件听证的进行,更了解案情,他的职能是把查情案件,展现出全部事实。在听证之后,整理案件笔录和全部证据并对案情提出认定意见,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而不具决定权。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其特定的地位和作用应增强其意见的分量,加强听证主持人的作用,这样符合效率原则可提高行政效率。
   (三) 违背听证的法律责任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讲,“无公正的程序,无公正的结果。”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若程序违法则裁判无效,所以,应明确指出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无效,改变目前疏于追究此责任的现象。建立起救济制度和责任承担制度,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 听证笔录的效力问题。
  听证笔录是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质证、辩论过程中记载于整个听证会活动的书面凭证。听证笔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如何做出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对于对行政处罚不服时,作为救济手段的诉讼程序来说,它有何效力呢?作者认为,听证笔录是经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双方确认后记入笔录中的,也应具有说服力,且经双方签名盖章的,那么就应赋予其效力,这同法庭记录中的证据采信的程序是一致的,但前提必须是“凡是听证案件中经过听证的证据才可记入笔录”。这时,法院才可认为其有效力,可采纳。这不但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也可提高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
  (五) 完善立法,扩大法制宣传
   听证制度刚刚引进我国,仍处于需要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依然显得崭新而陌生。现阶段,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应把听证程序纳入其中,它是规范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我国目前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民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应加强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听证制度被大众所知,这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权力的顺利实施。在普法宣传中,使公民真正了解听证程序,充分了解作为相对人时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行政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摆正自己的心态,使相对人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听证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化的加强,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现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的入世必将把中国全面地推向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建立起透明、公开的听证制度是形势发展的迫切需求。期望作者提出的几点意见,能促进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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