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什么是我们的法治?--一种基于乡土社会的可欲性分析

  然而这种回应将最终成就中国意义的法治,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重新阐释的过程正是中国意义上的法治之路。但一切都将需要时间。这个时间维度也许将是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用流行的话说,这将是几代人的工程。尽管从理论上讲,这种重新阐释型的回应有可能将弱化并最终会放弃政府推进型模式的作用--在我们视之为榜样的法治高度完善的西方国家中,法治的一个内容便是如何限制政府权力--而回归到社会演进型模式上来,但是在今天,诸多制约因素(最主要的是时间上的紧迫)决定了我们不得不(先)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路径。政府推进型法治所拥有的国家权力意义上的优势将迫使地方性知识做出重新阐释的回应,在经历一定时间维度后这种回应将逐渐由被动迈向主动,而原先的地方性知识亦将由于重新阐释国家灌输的法治知识而获得扩充乃至更新为与后者逐渐同质的新的地方性知识(同时摈弃了一些与后者抵触的知识),从而型构出法治所必须的智识支撑--这将是个无限接近“理想”的类似“控制辩证法”模式(吉登斯,1998)的过程,而一切都刚刚开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送法下乡”和运动式的各种普法尽管表面上看效果不大,然而却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因而是必不可少的(恰如很多学者在进行考察的乡间感受到的,法律正逐渐走向乡民)。请思考《吕氏春秋》中的那句名言,“取法其上得乎中,取法其中得乎下。”没有国家持续地向乡土社会灌输系统的、甚至是稍微过量的现代法治知识,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也许将失去重新阐释这些我们称之为现代性知识的另类知识系统的机会和动力,以致于根本无法在乡间着手型构现代法治的图式。一切都在逐渐变化之中,而这正是中国式法治的勾勒,亦将是西方社会所不享有的中国经验和法治过程(尽管仅仅只是开始)。
  按照吉尔兹的阐释人类学观点,在乡土社会秩序型构和维持过程中所形成的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2000)。而这种“地方性知识”的主体正是乡土社会中“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民。由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与西方的差异--在传统中国社会,从来没有出现过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从来未能孕育“戴雪式法治”所包涵的法治人文主义精神--以及由此引发的知识结构与分类的差异,近代意义的“法治”所包含的那一套知识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彻底替换中国乡土社会中早已铁板一块的地方性知识,这缘自于那本是两套异质的知识体系(请想一下韩非以降中国式的法治含义与戴雪以来的西方法治含义的差异)。这正是上述“重新阐述”过程存在的合理性,亦是我们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将在时间维度中跌跌撞撞地逐渐完成型构的原因所在。请不要忘记,“如果你接受阳光,你亦得同时接受阴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