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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对国际法的影响

  正是因为人权这一概念,有着理性的和理想主义的特点,它才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并且是有益的影响。当然,这一概念缺少准确性,又容易趋向于主观教条,不过,它至少引起了人们对国际法的尊重,提供了国际法的不容蔑视的道德伦理支持。
  四、人权促进了国际法的法典化,加强了国际法的权威。
  这是人权运动对国际法的现实方面最重要的影响。其实,早在十九世纪中叶时,国际人道主义就促成了一些国际法的编纂,如在1864年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这个公约被称为第一个《日内瓦红十字公约》。 随后,基于人道的要求而编纂的国际法逐渐多了起来,但主要是作为战争规则编纂的一个部分。那时还没出现就普遍的人类权利和基本自由保护方面的国际法典。
  人权这种影响真正发挥作用是在二战后。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和临近战争前的期间发生的暴行的反应,促使国际法发展了许多关于灭种和违反人道罪的规则。 不仅如此,人们还普遍感到需要有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更为广泛的措施,它应以有拘束力的并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性文件确定下来。 在194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赞成这一意见,认为联合国关于促进和遵守人权的宗旨,只有制定国际人权法案并规定实施办法才能得以实现。后来,联合国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制定并通过了六大人权公约, 以及一些其它有关人权的公约和一大批关于各类人权的宣言和决议等重要文件。 除了在联合国框架内的这些发展以外,一些地区性体系也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做出了许多进展,最主要的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的《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在关于保护人权的实体规则发展的同时,使这些规则获得实施的程序也在不断增强,如设立委员会观察某个公约的实施情况,并要求各国向这些委员会定期报道公约的实施情况;建立一些机制来处理对违反人权义务的控诉,包括提出请愿书,以及国与国之间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控诉程序等等。这方面的实际例子也很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行的纽伦堡和东京战犯审判之后,最近,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前南和卢旺达的战争罪行的嫌疑犯,实现了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的国际司法制裁,既使这些行为是奉命行事,或并不触犯行为地国的国内法。它表明了对国际人道主义法优于主权国家法律的承认。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也通过采取集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人权法案的遵守。例如针对南非政府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做出决议,设立调查以色列对占领区居民的人权侵害的特别委员会等等。这都表明,当一国的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并被认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规定,特别是被认为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允许对该国采取必要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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