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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对国际法的影响

  我们说,国际法中所宣扬的“正义”“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共同标准”“共同理想”等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却并不具有普遍性, 相反对此却存在很大分歧。但这却不能用来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仍是个不决的问题,但至少已经表明,国际法的追求已经超越了原来的共存规则和战争法则所包含的目标,而要追求更高、更普遍的人类共同利益。
  三、人权,构筑新的国际法理论基础。
  现有的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的一些原则、规则,以及许多国际司法裁判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得到了贯彻和遵守,此外,世界各国也都普遍承认要遵从国际法的规定。但国际法并未因此就当然地取得了如同国内法一样的地位。对国际法的哲学基础的探求,还是各国学者最重要的工作。
  有学者指出,二十世纪是国际法的“新时代”,对国际法学领域来说也是一个变动的时代,甚至可以说发生了“基本的变动”。 原来国际法学流派的格局不再存在,国际法学者很多,但不能概括为两派对立,也不能认为是三派鼎立。尽管我们可以基于在某些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而把他们分为学派,但是,这样的派别并不能概括所有国际法学者的主要观点和主要倾向。 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科学的各方面影响创造了这样一种局面,而这是无法用一篇短文就能简单的说明的。
  我这里主要尝试着从以下方面来说明人权对于国际法理论的影响。
  首先,人权构成了国际法学说的新的理论基点。
  自《联合国宪章》重申了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以来,人权就作为国际社会共同的课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来。经过几番与明显的反人权行为的斗争后,个人作为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地位也逐步确立起来。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在国际层面上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和共同意志,并促成了在这一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共同遵守国际法规则,以及采取共同行动。个人开始成为目的。以个人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展开理论探讨和论证流行于国际法学界。甚至有不少国际法学者认为,个人不但像国家一样是国家法的主体,而且,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国家。 如韦斯特累克所说的:“国家的义务和权利只是组成国家的人们的义务和权利。” 人权已经成了国际法学家们的新的立论根据和结论指向。
  其次人权成为国际法的伦理根据之一。
  对个人以至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承认,有可能形成被一般地承认了的共同价值。这些尽管只是抽象的难以界定的概念,倒也反映出“人各赋有理性良知”,不同民族都有着一个共同的和一般的人类天性,由此至少会承认一个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它代表了每一个人并不过分的利益主张,反映作为社会存续前提的基本要求。所以人权可以用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一般承认的规范基础,构成国际法普遍约束力的伦理根据,事实上它也正是作为这样一个概念而被普遍使用着。
  现今流行的观点是:在法律上说,国际法的效力是依据于国家的共同同意。 然而这必然要求有预先假定的一个规范,这个规范使参加协调和订立协约的国家承担遵守其约定的义务,相互受其所协定的规则的约束。这一规范并不能由协商一致产生,而只能是基于人类的共同天性,人们称其为自然法规范。人权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这是从逻辑上推导出来的结果,可就算我们从事实角度上来考虑的话,要承认人的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享有,也只能是基于理性和良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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