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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独立”

  当然这只是进行了第一步,还有“找法”的过程,“找法”有三个结果,一是有,二是没有,三是不确定。有法律条文的,则需要确定其适用范围,明确其含义,区分其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也就是狭义的法律解释。再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就是有法律漏洞,需要由法官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来自己创设一个规则。灾次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属于不确定的概念,需要结合本案事实应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规则和理论将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
  
   七,我在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和体会
  所以说这么多,就是法官的工作不简单,是高度专业化,科学化的工作。它有自己特殊客观规律具体办个案件的人都知道,一个案件从审理到判决需要多次认识和推理,需要反复从法律到案件事实,从案件事实再到法律理论的过程。先是接触起诉状,知道了大概的事实和应该使用那个范围的法律,这叫初步认识阶段,然后被告答辩,就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适用法律范围又进一步具体了。再通过开庭审理,通过双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案件的事实大概清楚了。在这中间还要研究具体的法律条文,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法律的规定谁也不困难都记住,都特别熟悉。案件审理完了,主审法官,还要重新反复看案卷,进行分析,综合,那些事实应该认定,为什么要这样认定,还要推断出判决结果。法官审判,首先要说服自己明白,才能判的不错。这还需要结合开庭时双方当事人的表情,言谈举止等等。其实如果不是经历过这一切程序,你很难说谁最正确,当然是除了一些很简易的借贷纠纷,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我在这里说它的科学性,也就是要我们更用科学的眼光来看待法官审判案件,而不是把它看成一种简单投票的赞成和反对,那样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法律的轻视和亵渎。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说“法官独立”的问题
  人们都知道直线距离是最短的距离,在经济效率上说,也就是最快速度,最高效率。在具体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如果是一个法官审理,然后他自己可以做出裁决的话,按现在法律比较齐全的情况下,应该是说应该说在开庭审理后一个月做出判决是足够的《包括他对有些法律进行研究和查找》,当然我所说的,都是针对一审基层法院,因为我熟悉它,因为我已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五年了,其他的二审也许应该另当别论了。但是如果按照现在的审判模式来审判呢?开庭时要找合议廷成员,还要请求其他审判人员帮助自己,因为现在各个法院都指定了工作目标制的,都规定有一定任务的,如果其他审判人员没有时间就得另选定开庭的日期了,。就是来参加开庭,也都是姗姗来迟,而且基层许多法官都是很忙碌的,有的就于是中途退场,搞得主审法官好不尴尬,也使法律失去了它应该有的严肃性,虽然在理论上讲,不应该这样,但是现实却许多是这样的。开庭后总算轻松点了,其他审判人员都又去各自忙各自的事情了,主审法官要反复看案卷,对证据进行筛选,反复查找有关法律进行研究,然后开始写合议庭笔录写好还要请其他审判人员来签字,一般的情况下,同事们都相当配合,有时看都不看就签字,因为也许我自己也需要其他审判人员在开庭的时候帮助互相都不怎么为难的。再后呢?就由主审法官来起草判决书,当然要写一份好的判决书,还是需要一定的基础,和动一点脑筋的,因为现在的判决书都要对当事人的请求给予回答,都要说明为什么这样裁判,单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要是合理的话,他们的工资应该和他们的工作量相符合的,而现实中他们和其他人员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判决书写完了,要给庭长修改,其实也就是文书语法和用语上的修改,因为他只能这样修改,凭经验,因为他没有参加开庭,对具体案件不熟悉。庭长修改完了,还要送主管院长修改,然后才能打印成文。其实我们好好想一想,如果都由主审法官来制作,而不需要庭长和院长来签发,又有什么不行呢?当然开始时是有点不习惯,如果做为一个制度确定了,我想主审法官会更严格要求自己的,更有钻研法律的积极性的,他们最终完全可以胜任自己的工作的,现在基层法院都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制度的,当然庭长和院长的权力就少多了,也许有失落感的。然而从长远看,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更良好的制度,也是法律制度。我们在学习法理学的时候,就知道法律,当然也包括法律制度,对人们有指导作用,预测作用,有教育作用,如果有了好的制度,也就“法官独立”的制度,我想法官会更加发奋学习法律的,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的,也就是好的,先进的制度可以培养更多的好法官,也许刚开始是需要一定的磨合期,但是好的制度和先进的审判运行机制终将会使我们的人们和国家收益的。谈到三人的合议廷重要是为防止法官专断,我想在今天法制健全的时候,有二审的监督,有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还有社会的监督,谁又愿意为了一点小利失去自己的地位和饭碗呢?须知道现在找个工作,特别是像法官这样的工作特别不容易,现在生存竞争是相当激烈的时候,谁又想去冒这样一个不值得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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